一,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07-08)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对方不履行协议,可向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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