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高俊芳等人被提請批捕,罪名爲何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導語:

1.對相關問題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藥”還是“劣藥”,成為了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

2.移送逮捕,說明警方蒐集到了一定的定罪證據。

長春長生高俊芳等人被提請批捕,罪名為何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在今年2018年7月24日高俊芳等人被刑事拘留時,警方並未對外公開罪名,而在7月29日公佈移送逮捕的信息時,警方公佈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劣藥罪。這說明,警方可能初步掌握了相關狂犬疫苗對人體實質造成損害的證據和事實。

涉案藥品:狂犬疫苗

根據公安機關的通報,長春長生涉案,是因為生產凍幹人用狂犬疫苗涉嫌違法犯罪。即便狂犬疫苗即便本身安全性無問題,但是如果其在功效性方面不起作用,延誤治療,也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

涉嫌罪名初步公佈:生產、銷售劣藥罪

所謂劣藥,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和以劣藥論處的藥品,主要是指“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物。”

根據新華社的調查報道,長春長生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兌進行產品分裝,對原液勾兌後進行二次濃縮和純化處理,個別批次產品使用超過規定有效期的原液生產成品製劑,虛假標註製劑產品生產日期,生產結束後的小鼠攻毒試驗改為在原液生產階段進行。新華社的報道中還提到,為掩蓋上述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有系統地編造生產、檢驗記錄,開具填寫虛假日期的小鼠購買發票,以應付監管部門檢查。

何謂“嚴重危害”,既包括直接傷害,也包括延誤治療

本罪是典型的結果犯,構成本罪,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劣藥必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因此並非只要生產了劣藥,就會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達到嚴重危害的結果,就只能行政處罰或以其他犯罪論處(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2014年《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造成輕傷或重傷,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如果造成死亡,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本罪最低刑期是3年,最高是無期。

而對於“造成了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表現為人體器官、功能的的喪失、減弱或者生命終結,主要有兩類:

第一類是疫苗安全性本身有問題,比如注射、服用疫苗後導致人體器官、功能直接受損;

第二類則是疫苗的有效性有問題,即服用疫苗後,未產生有效抗體,導致病人無法接受及時的救治、延誤治療導致病情加重難以治癒。

兩種情況都能看作是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嚴重後果。

本罪最低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並沒有死刑。

當然,如果最終檢察院認為生產、銷售劣藥罪造成危害後果的證據不足,也有可能改變罪名,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其他罪名,這些罪名的入罪並不需要造成人體傷害的嚴重後果,但是他們在犯罪構成要件方面也有了各自的嚴格標準,是否能夠準確適用,還要看公安機關的蒐集的相關證據。

何謂“提請逮捕”?

高俊芳是於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長應該在30天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也就是說,法律給了公安機關30天的時間拘留嫌疑人,在這三十天內,警方決定是否要繼續羈押嫌疑人,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羈押,就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被逮捕後,至少有兩個月時間的偵查羈押期限,如果經過相關批准,還可以申請延長羈押期限。

什麼情況下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目前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之所以將本案嫌疑人提請批准逮捕,可以推測的事,因為在過去幾天的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本案存在犯罪事實的證據。

而本案所謂的存在犯罪事實,關鍵點就是兩點:1.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2.造成了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

對於生產和銷售劣藥的行為,據新華社報道,7月6日至8日,藥品監管部門對長春長生公司進行飛行檢查時,發現企業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隨即責令企業停產。此後,長春長生公司為掩蓋事實,對內部監控錄像儲存卡、部分計算機硬盤進行了更換、處理,銷燬相關證據。近日又有警方追回被丟棄的60塊硬盤的消息傳出,相信警方已經初步掌握了相關證據。

而對於造成了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的事實,目前還沒有確切消息,相信警方已經初步掌握,否則本案根本不會以該罪名立案。但是具體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在後續的案件公開信息中,肯定會有相關的涉及。根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良反應監測數據,近幾年注射狂犬病疫苗不良反應未見異常。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狂犬病疫苗接種後不良反應發生率為萬分之0.2,未見嚴重不良反應。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相關社會危險性的(如可能毀滅證據、自殺、逃跑等等),應當提請批准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院審查後,七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被拘留的嫌疑人,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應該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如果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條件的,就會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目前高俊芳的狀態依然是被刑事拘留,其還沒有被執行逮捕。

所以整個逮捕的流程大致為:

公安機關拘留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收到提請批准書後審查作出決定(7天內)-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並不排除在之後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改變罪名

本案在拘留高俊芳時,並沒有對外公佈涉嫌罪名,目前在移送逮捕時公佈了涉嫌罪名,但是,並不排除在之後的偵查工作中,發現其他相關犯罪事實,從而改變罪名或者增加起訴的罪名。

比如近期宣佈移送審查起訴的錢寶網張小雷案,該案在刑事拘留張小雷等人時對外沒有公佈具體罪名,只是以模糊的非法集資犯罪替代;在本案執行逮捕的信息公告中,罪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在本案移送審查起訴的信息公告中,張小雷的罪名變更為更重的集資詐騙罪。類似的情形在涉及面廣、案情可能較複雜的案件中很常見,比如吳英案也有類似罪名變更的情況。

罪名的變更在整體上反映出了辦案機關的刑事偵查的方向和案件的走向。

相近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

本案還有另一個被廣泛討論的罪名,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本罪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因為該罪名不需要像生產、銷售劣藥罪那樣一定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只要被確定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會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

所以對相關問題疫苗定性,其到底是“假藥”還是“劣藥”,成為了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

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假藥的打擊,要遠遠嚴於對劣藥的打擊,只要故意生產、銷售假藥,就構成犯罪,該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何謂假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三)其他以假藥論處的藥品。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比如江蘇曾有一個案件,被告人申某某生產假冒福爾生物人用狂犬病疫苗並對外銷售,2007年9月3日,被害人趙玉英被狗咬傷後注射了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2008年1月20日,被害人趙玉英因狂犬病發作死亡。經檢驗,涉案人用狂犬病疫苗中不含狂犬病病毒抗原。而這批狂犬疫苗,正是申某某所出售的那批假冒狂犬疫苗。司法鑑定意見,趙玉英系患狂犬病死亡,而相關證據又能夠證實被害人趙玉英系因注射涉案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而未能有效防止狂犬病發作,其死亡結果與使用假藥之間具有刑法上因果關係。另外,申某某還出售了假的人血白蛋白,最後被告人申某某被判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之所以可以緩期執行,是因為法院認為:“鑑於申某某具體犯罪情節,且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廣強曾傑撰寫於2018年7月30日

長春長生高俊芳等人被提請批捕,罪名為何是生產、銷售劣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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