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农村土地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杨晨霖 律师


这几天一直在安徽办理农村土地继承的涉农纠纷案件,从这个案子中反映出我们基层镇、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基层司法人员对于涉农类农村土地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这类法律知识。

今天说说农村土地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案情这样:安徽是我国农村经济盘活的策源地,这个案子就发生在安徽某地。

当事人是安徽某地的村内集体小组。当事人所在的村在包产到户前进行了村内小组调整。其中有王姓一户一分为二,儿子留在了原来的村小组,其父母亲分在了新调整的村小组。父子两家分属于村内两个不同的经济组织。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敢于创新的安徽小岗村率先实行了包产到户,虽说这个村离小岗村几百公里,但是人家也紧随其后,实行了包产到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了集体内的各户。

王姓的父母一户分得了6亩多地,在1995年左右,安徽又领风气之先,对土地确权,由县上给各农户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发包方是村委会。

截止2000年,王姓的父母先后去世。王姓父母承包的6亩多的土地就一直由其儿子耕种至今。

2017年的下半年村内王姓父母所在组的集体成员就提出要收回属于本组的6亩多地,觉得王姓父母的儿子不属于本组,没有权利耕种属于本组的土地,村内的十多户农户就出具了收回决议,该组的全体农户成员都同意收回该土地。

全体成员出具收回决议后,没多久该组就在这6亩多的土地上种上了小麦。

这个月几号开始收麦子,王姓这家就找收割机把6亩多的麦子收了,人家给出的理由就是,这块地是人家父母的,人家有权利继承该6亩多的土地。

双方发生纠纷,镇政府和派出所出面调解。镇政府和派出所的主管人员也说人家有继承权,让王姓这家把种子和化肥钱给该组。

该组成员当然是觉得不能接受,就开始找律师来维权收回土地。他们联系了安徽和江苏的一些律师,有些是说涉农类的案件自己没做过,也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储备;有些说是当地的涉农类案件社会关系太复杂不想做。

该组成员在浏览今日头条的时候,看到我们的涉农类案件的文章,就联系我们,想邀请我们去安徽办理该案子。当事人邀请了我们半个多月,上个星期周末,我们总算成行,利用周末两天时间调查取证,于这星期一在法院立案,该组成员缴纳了诉讼费,法院已经立案。

该案涉及到以下这几个问题。

1、涉农类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3、本案起诉的案由是什么?

4、本案诉讼主体如何列明,如何确定原告?

5、法律不容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如何将父母承包的土地转移到自己名下?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涉农类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涉农类土地纠纷在不同的地区是不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城市附近的土地,土地价值大,尤其是涉及拆迁、产业政策的调整,纠纷就容易产生,纠纷数量也当然是水涨船高了。

在偏远山区,土地使用利用范围很窄,价值小,很多外出务工的农户的土地都撂荒了,送给别人种,人家都不要,其纠纷产生也就相当的少了。

本案就是当地产业政策的调整,让这些农户意识到了维权,纠纷也就产生了。

第二个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承包收益。当然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在本案中,王姓父母已经去世,根据该规定,王姓儿子当然是没有继承权的。该6亩多的土地属于该小组,该小组当然可以要求收回该土地了。

第三个问题,本案起诉的案由是什么。

在本案中,王姓的父母已经去世,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继承权,王姓儿子占有并使用耕种该土地便是无权占有,构成侵权了。作为土地所有人的该小组,当然有权收回土地,要求返还了。

该小组作为土地所有人,物权的享有者,保护自己的物权不被侵害,追究追究侵权者的侵权责任,这就属于物权保护纠纷的范畴。

第四个问题,本案诉讼主体如何列明,如何确定原告。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根据该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主体一般是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村委会代表村小组发包的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在本案中,该小组土地的是村委会代表该小组发包的,土地的所有权当然是该小组了。

按照我们国家物权以及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的主体就应该是该小组。但在我们国家农村村委会内的村小组是作为政冶(治)主体而存在,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一般是通过村委会来行使其权利。

在本案中,该小组成员要求村委会来维护该小组合法权益,村委会置之不理。作为该集体成员的该小组各户当然就有权作为原告来起诉了。

在本案中,该小组目前有14户,大家都同意要求追究其侵权责任,返还土地,我们就以该小组的户主为原告起诉了。

第五个问题,法律不容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如何规避不能继承的法律风险,将父母承包的土地转移到自己名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该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有几个限制条件,第一个受让方必须是农业生产的农户,第二个是发包方的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想规避不能继承的法律风险,那只有在父母在世的时候通过转让的方式,将该土地流转到自己名下了。

在本案中通过了解当事人,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多律师不愿意代理农村涉农类案件,传统固有的概念认为农村纠纷财产涉案标的小,觉得农村老百姓出不起律师费,再加上农村社会关系复杂,导致很多律师不愿意去做涉农类法律知识的储备,没有这方面的只是储备。

其实现在农村老百姓的日子过得比城里人舒坦,经济状况也渐渐与城里人的距离缩小,支付律师费不比城里那些所谓的老板少,比城里的那些所谓土豪更具契约精神。

今天说说农村土地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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