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4期」非法采砂非「財路」或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我院向固陽縣人民法院起訴一起非法採礦案,二犯罪嫌疑人非法採砂的累計銷售金額達人民幣三十九萬元之多。

2016年8月份開始至案發,犯罪嫌疑人王甲、王乙兄弟二人先後購買三臺裝載機僱傭王某某、秦某某等多人從犯罪嫌疑人王乙在固陽縣某村莊承包的養殖場內開始從事非法採砂的犯罪活動,後二人將其所盜採的砂子分別銷售給胡某某、劉某等多人,累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97680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實行河道採砂許可制度。但由於河道一般地處偏僻,常年無人管理,便有人因為其中巨大的利益鋌而走險,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採砂,致使河道被無序開採、河床下降,不僅嚴重破壞了土地資源,影響了河道的正常行洪,而且威脅到附近的耕地、林地安全,極大的影響了當地人民的生活並留下了安全隱患。2016年最高檢和最高法共同出臺了關於辦理非法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非法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情節嚴重,開採的砂子價值超過十萬元以上的,以非法採礦罪定罪處罰。

生態文明建設已被提升為國家建設戰略的高度,加強環境資源的保護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關乎子孫後代的長長久久,可謂刻不容緩!在此,檢察官呼籲大家:莫要因小失大,只追求眼前利益,而是要充分認識到環境資源對水土保養、防汛、抗旱以及調解氣候等的重要作用,為我們的綠水青山盡一份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