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游客跳入桂林漓江戏水身亡,家属怪公园没提醒,你怎么看?

Stephanie250


我们认为,这位游客跳入桂林漓江戏水是一种不文明的、不理智的行为。游客已经年满18岁,应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天然河道里游泳、垂直上体上攀岩这些行为都是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你会游泳,攀岩,应该更能了解其中的危险性?我们应该在做这类运动之前,做好保障措施,或者咨询有关人员是否可以下水游泳?有没有什么安全措施?否则,那就是拿自己的生命不当一回事。

近日,据媒体报道,云南游客宋先生一年前来到桂林旅游,水性颇好的宋先生活动活动了筋骨,就脱下外衣投入到了水波当中。结果,宋先生在返回的途中发生溺水,因事发河道中央难以被人发现,缺乏救助的宋先生最终溺亡。

宋先生家属认为,宋先生系购买正规门票进入公园的游客,而该公园并未设置有效的警戒拦阻措施,才让宋先生得以从公园内的江滩下水进入河道,因此,公园管理者应当承担宋先生溺亡的责任。经过多次交涉,公园管理单位只愿意向宋先生家属支付六万余元人道主义补偿金,宋先生家属对此做法极其不满,遂一怒之下诉至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园管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并赔付各项损失一百余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宋先生家属表示不服,目前已经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漓江看似平静温和,水文情况却十分复杂。但切不可忽视大自然的力量,出门游玩安全第一,而且桂林夏季多雨,更加重了水情千变万化的程度,即使是十分熟悉河道情况的本地人也难保在其中戏水的安全;同时江面各色船只往来频繁,也使戏水人面临更多人身安全风险。


时报传媒


首先说明,一审法院处理方式完全正确,本来公园管理处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六万元,但是对方要求太高,最终起诉到法院。本案一审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依据是公园管理处提出事发地不属于其管理,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因为死者家属没有证据抗辩被告的主张,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方没有事实依据和被告不适格,因为被告已经举证证明其对事发地没有管理义务,自然没有义务阻拦死者下水游泳,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其是错误的,因为他不是合适的被告,且死者出事是其自身无视危险进入漓江游泳导致,作为成年人当然对潜在的危险有明知故犯的过失,因为被告的举证有据可查,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管理义务,自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也许有的人认为既然被告不适格怎么不是驳回起诉?即确认对方没有起诉资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如果不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一般是裁定驳回起诉。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告起诉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告,却没有规定被告不适格的情况,《民诉法》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只是“明确”即可,即有被告即可,并不需要审核被告适格。被告是否适格是实体法需要审查的问题,必须经过实体审理以后才能查清。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有观点说明,即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也称为原告的“适格性”,但民事诉讼法对于被告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如果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然有明确存在的被告即公园管理处,但是该被告经过审核并不合适,即不是适格被告,也没有法定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孤独1749


一审判罚已经说明了问题,这就是宋先生自己作死,不应该由公园赔偿。

可能这样说话难听了一点儿,但事实如此,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宋先生自己。

首先,宋先生是成年人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宋先生应该具备最起码的常识,对于下江游泳存在的危险性应该有合理的预估。奈何宋先生认为自己水性好,所以才下水游泳,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其次,公园方面已经证明事发河道不属于公园管理范围,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园方面没有义务也不可能预见到宋先生跑到管辖区外游泳的意外,如果在相应地段有范围标识,或者安全提示,那么公园方面显然没有任何责任。

再次,公园方面曾提出六万元的人道补偿,但宋先生家属不能接受。从这一点看,宋先生家属这是要讹人啊,看来是想用“我弱我有理”来讹诈一笔钱财。客观地讲,宋先生意外死亡确实令其家人伤心不已,但这不能作为以此要挟公园的条件。

综上所述,无论从事理还是法理上看,公园方面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宋先生的家属还是早点散了吧,闹到最后,恐怕是既浪费了时间又丢了脸面。


夜雨如书


游客跳入桂林漓江戏水身亡,本身就是一件很悲伤的事!人死不能复生,闹又有何用?何况法院已判了,只能化悲动为力量了!


从介绍上说,游客是去桂林旅游的成年人。看到不少人在水里戏闹,自认水性很好的他也加入他们的行列,但在返回途中不幸溺水身亡!

成年人,有自己的辨别思维,危

不危险,自己可以判断,特别是从不知道地形的河道,一定要慎重下水,俗话说欺山莫欺水。可游客一时兴致下了水也就别怪公园了!当然,出于人道,公园方给予6万元的补偿,也是可行的!

旅游是一件高兴的事,但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要去那里旅游。去之前,定要多去了解该地的一些情况。切莫由着自己的性子来,否则,出了事一切都晚了!

家属不服要上诉,这也是他们的权利。但我想,中院很可能维持原判!人没了,财伤了,家属你也只能认了,世上本来就没后悔药的,只有把这份悲伤深深的埋在心里

让逝者走得安心!


英雄拒绝黄昏


首先,一起回顾一下事件经过:

其次,我认为,自己要作死 ,还要拉个垫背的,讹诈无处不在,反过来公园可不可以告家属没有把人拉住,污染水质,要求赔偿呢?法院不能支持这样的原告,类似事情太多了,不珍惜自己生命,让别人负责,坚决不能支持!

最后,看看网友们的神回复,笑喷但也有一点心酸:


1 香烟提醒,还是有人照抽,屎不好吃,难道还让公园看着厕所啊?

2 这个应该值得反思,是什么造成了现在的人出了事就会找各种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以至于现在什么人都知道只要吵肯定能拿到好处 ,不吵就会吃亏就办不成事 ,哪怕是自私的事情;

3 家属无底线,看来凡有水的地方都得加盖。

4 不管提醒不提醒,都是成年人了,还分不清楚危险行为吗?

5 去跳海是不是告一下国家没提醒呢?

6 这个判决是正确的!也是正义的!应该一分不赔!坚决不能赔!

7 请问我爬山摔了找谁陪,荒山!

8 生他时你和社会打招呼了吗?


游戏大咖王


此事最初公园愿补偿六万元给家属,主观愿望是善意的,有利于事件的解决。但依个人所见,可能存在三个法理逻辑错误。1.死者溺亡河道,非公园管理,既非公园管理,死者擅自下河游泳溺亡,何来公园疏于管理之说?亦即有何法律责任可挑?2.既然无责,即无过错,谈何“补偿”,若定义为“补偿”,即承认自己有错,那公园还不得冤死?!家属前脚补偿协议一签,后脚拿着补偿协议到法院去再打民事诉讼官司,绝对可能,钱可以给,但不能以人道补偿这个名义。3.公园一般是非赢利事业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应该是政府公共财政预算里的拨款为主要依靠,当然也可能有一些门票收入,故六万元的来源就可能是其他不特定的纳税人。用纳税人的钱来弥补自己不明不白砸向自己的“过失”,从行政伦理角度看也不对,给了这六万,公园财会部门以何名目列支,如何应对审计部门的审计?算不算挪用国家资金?无端要承受"过失"之名,又可能要承担“挪用“公款”之嫌,公园方不会那么不智吧?!最好就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厘清因果。钱可以给,三万以内,大家都不容易!名称用“慰问金"或“家属生活补助”可能更妥当一点吧。法院可能还是更倾向于调解,劝家属息诉。若家属仍要走民事诉讼程序,慰问金不会比六万更多。法官判决一要基于事实,还要考虑到本案的后续援引效应。毕竟这种事例绝不会是最后一件,若判成家属所希望的所谓“人死为大”的所谓“公正”结果,那整个社会的运行还不被带乱了套?!吃瓜群众就要等着看联合国给太平洋装盖子了!


QINGSHANGBUG


我想弱弱的问一下,如果某个老农在山上采药而不慎摔死,那么他的家属是否也可以向此山的所有权人索赔?毕竟老农可不是像本案的宋先生一样为了与漓江水来个亲密接触,而是为了养家糊口呀?

本案的被告某公园管理处已有相关证明,明确表示事发河段属于天然形成区域,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那也就没有了要承担这一后果的理由。现实中,即便在相关所属海域,如果有翻船死人的事故发生,也不见有船主向国家提出赔偿吧。

此案错就错在,被告某公园管理处出于人道主义给死者家属补偿六万元,从而使对方误以为这是理亏了才会赔偿,于是觉得有机可乘,觉得还可以得寸进尺啊。

做人要厚道,不要昧着良心去做忘恩负义的事,人家能够心甘情愿的给你补偿六万元,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你怎么还如此不明事理呢?

可以肯定,死者家属此次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无疑是瞎子点灯白费蜡罢了。


笑熬浆糊


俗话说得好:淹死都是会水的。因为他本人认为自己水性好淹不死,就尽情地嬉戏、畅游。而不会游泳的则不敢下水,以免造成麻烦搭了性命。一般情况下,在公共游泳馆和旅游景区游泳他们都有《温馨提示》,就是提醒大家注意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你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问题。

游泳者如不按照他们的提示去做,出了什么事一般都会找他们,认为他们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利承担这份意外事故。他们再有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也是经过多少人兢兢业业辛辛苦苦努力拼搏挣来的。特别是旅游景点(区),虽然他们的一部分钱是国家和当地政府划拨而来的,可景区的公共设施也包含了一些工作人员的辛勤汗水。

更不要动不动个人出了什么事去找游泳馆(池)和旅游景点(区),先问问自己有没有问题,。如自己没问题是按他们的提示牌上所说去做的,出现了问题可直接找他们,他们也无法拒绝你所提出的要求。若是你个人违背了他们的提示和警告,自己就要负全责,你若要一味地追求让游泳馆(池)和旅游景点(区)赔偿,有时可能会是一场空谈……

希望爱好旅游和游泳的人们,请你一定要遵守景点(区)和游泳馆(池)的提示牌和警告标识,严(谨)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给自己生活和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用户78310673104


纯属无理取闹,宋先生是个成年人,在下河之前就该想到,自己初来乍到,对河的深浅不知,到底该不该下河,凡是在下河之前,应该首先会想到这些问题。有些人在出事之后,总是一味地责怪或者提出赔偿。前不久,灌阳县新街镇唐景崧故居旁,家长几人带小孩去烧烤。一小孩跳到河里溺水身亡,也有人在群里发信息,怪没有写明标语提醒,我当时就告诉人家说写了不只一处。我录视频的时候,故意把“水深危险”的提示录进去。当然了,这个小孩溺水身亡没有要景区赔偿,农村人不懂法律,也没那么贪心,只有怪自己大意,没有带好小孩。


青凉如水


没毛病啊。

自己想死怪的了谁?自己买到杀人那就自己承担责任。

难道还怪卖刀的不提醒你刀很锋利?

首先,我认为一审判决十分符合民意。如果直接判处被告人赔偿资金,显然不合理,因为受害者死亡的地点不属于管辖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没人管辖,天然形成,你这个告法:公园没提醒。显然不合理的,毕竟这个河不属于公园管辖,也就没有义务进行提示。

现在在不属于公园管辖的河道死亡了,你让公园赔偿。等同于抓到谁就找谁说理,逮到谁就讹谁。

如今上诉了,我觉得成功不大。

最后希望各位要爱护生命,别把上帝赐予的最宝贵礼物当成玩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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