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佛山铭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请看到的群众积极向法院举报他的财产线索和具体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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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佛山铭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QKDT88。法定代表人:钟明强。

1.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44号4号铺之一自编04。

2.立案时间:2018年5月23日

3.执行案号:(2018)粤0605执8699、8700号

4.执行依据:(2017)粤0605民初12999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05民初13004号民事判决书

5.案情简介:

(2018)粤0605执8699号

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84号越秀星汇云锦广场一区2座大厦11-12层01-21单元。2017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大道越秀星汇云锦广场12层14-18,成功促成承租人与被告达成租赁合同,同意支付房地产咨询及租赁代理费51208元,该代理费于签订租赁合同(当天/2017年5月25日前)付清;逾期支付,则按每日1%计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至今被告拖欠居间代理费51208元未付,致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8)粤0605执8700号

原、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越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84号越秀星汇云锦广场一区2座大厦11-12层01-21单元。2017年5月1日,被告(甲方)与永达理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星汇云锦写字楼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承租越秀星汇云锦广场一区2座大厦第11层第03-16单元。2017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代理费支付承诺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租涉讼物业,成功促成承租人与被告达成租赁合同,同意支付房地产咨询及租赁代理费178983元,该代理费于签订租赁合同(当天/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支付,则按每日1%计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止。至今被告拖欠居间代理费178983元未付,致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8)粤0605执8699号

一、被告佛山铭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居间代理费51208元予原告广东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被告佛山铭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以51208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予原告广东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项随上项清。

(2018)粤0605执8700号

一、被告佛山铭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居间代理费178983元予原告广东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被告佛山铭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以178983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予原告广东迎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项随上项清。

7.履行情况: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履行。

8.失信行为责任警示: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相关规定,现对涉案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行为进行披露,经查实确为不主动申报财产、有财产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将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追究法律责任。司法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等。

9.执行风险警示:南海法院敬告社会各界,涉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被强制执行中,与其交往特别是发生经济往来时应特别关注债务偿还能力。此外,部分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各项执行措施仍然存在执行无果的,属于执行不能,我们呼吁被执行人讲究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够理解客观现实。

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757-81852666

承办人电话:0757-8181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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