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解讀一:關於保險、誠信、監管

我們都說,萬物源於法律,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是我們瞭解一個事物的一個很基本又很實用的東西。前幾個月,我們學習了保險合同裡面的條款內容,下面我們通過《保險法》的角度來了解保險方方面面的知識。

我國的《保險法》經過了幾次修改: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十一號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保險法》解讀一:關於保險、誠信、監管

先上《保險法》第一章總則原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條 保險業和銀行業、證券業、信託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信託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一條,說出了《保險法》立法目的是規範保險活動,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加強保險監管,維護社會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發展。其中的保險活動當事人是指在保險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第二條,解釋了保險的法律定義。

第三條和第七條,指出了《保險法》適用範圍是中國大陸境內,港澳臺並不適用哦,所以想去香港買保險的,適用的是香港的法律。

第四條和第六條,說出了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紀守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以及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必須合法,其他單位和個人是不能經營保險業務。

第五條,指出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當遵守最大誠信原則,這一原則是指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體現,要求保險活動當事人要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和保險相關的重要事實。保險活動中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要高於一般的民事活動。實踐中,這一原則更多地體現為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種法律約束,當投保人違反該原則時,保險人可解除合同或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最大誠信原則很重要,可以說,保險合同就是一份最大誠信合同,雙方都不誠信,那麼合同就無效。

第八條和第九條,表明了保險銀行、證券、信託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其中保險銀行的監管機構就是現在的銀保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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