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拉橫幅示威維權可取嗎?

俗話說“會哭的孩子有奶吃”,很多被拆遷人憑著這一觀念認為,一旦出現拆遷侵權危機,就只有去政府門前拉橫幅示威,讓當官的看到自己的冤屈,才能讓他們重視違法拆遷問題,併為被拆遷人解決困擾。

一方面認為中央和各地方給出的舉報、信訪途徑沒有作用,另一方面又認為去政府門前“一哭二鬧”才能引起重視、促使政府還自己一個公道,這兩者之間實際上是自相矛盾的。

這樣的矛盾就催生了一類錯誤維權導致的悲劇,如被拆遷人因違反《信訪條例》、《集會遊行示威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的相關規定,聚眾圍堵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擾亂公共秩序等遭到罰款或行政拘留。情節更為嚴重的,如被拆遷人的某些不理智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不少被拆遷人曾因為家人鄰居等去政府門前維權不成反被抓等此類情節,向京尚拆遷律師諮詢求助。很多被拆遷人認為,這完全是政府仗勢欺人濫用權力的表現。

被拆遷人拉橫幅示威維權可取嗎?

誠然,實踐中確實存在拆遷方找藉口肆意抓人、關人,並以此為要挾威逼被拆遷人簽字搬遷的案例,但也確實有被拆遷人在不自知的情況下做出了觸犯法律法規的錯誤行為,因而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情況。

如《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而實踐中被拆遷人往往盲信“人多力量大”的信條,組織幾十甚至上百名被拆遷人一起圍聚到政府行政機關門前喊口號,試圖引起更多關注,迫使政府正視自己的訴求。

但很多被拆遷人不知道,或者是忽視了,進行集會示威需要依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請並獲得許可,並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且在集會、遊行、示威的過程中,需遵守治安管理法規,不可進行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也就是說,很多被拆遷人認為自己拉橫幅請願並不算是違法違規,並沒有做出傷害他人、影響他人的事,這種想法是過於天真的。有時看似和拆遷方站在一起的公安機關做出行政拘留等處罰決定,確實是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拆遷方此時抓住被拆遷人的這個弱點,用“自由”、“案底”等要挾被拆遷人簽字搬遷,被拆遷人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就會陷入更深的被動,甚至喪失重要的維權籌碼。

被拆遷人拉橫幅示威維權可取嗎?

因此,京尚拆遷律師想告訴被拆遷人的是,諸如拉橫幅示威等的行為在拆遷維權過程中並不是完全沒有幫助作用,但是如果被拆遷人採用違規違法的方式進行這些活動,或一味依賴這種形式,很可能不但實現不了維權目的,反而如我們上文所說的,讓自己身陷囹圄。

京尚拆遷律師建議被拆遷人,不要盲目地組織大量親朋鄰居去“請願”,而是要根據《信訪條例》、《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的相關規定,在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理智地組織進行維權活動。

有條件的被拆遷人儘量在遇到拆遷侵權問題時,第一時間聯繫專業拆遷律師進行溝通諮詢,共同探討確認維權方向,在律師的幫助指導下通過合法的信訪途徑、舉報途徑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反映具體情況,並結合律師函、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手段,用合法的方式向拆遷方施壓,創造平等、良好的談判環境,在合法範圍內為自己爭取最高權益。

當然,如果有被拆遷人並沒有達到接受行政處罰的情節,但仍舊被拆遷方抓住把柄,遭到行政拘留、罰款等,不服觸發決定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此進行權利救濟。

不管是哪種情況,不管事態發展到哪一步,被拆遷人都有在法律框架下通過合法方式進行權利救濟的餘地。京尚拆遷律師萬望被拆遷人無論遭到怎樣的刁難,都不要輕易突破合法的基本原則,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或者缺乏法律意識,給拆遷方留下趁虛而入的機會。

被拆遷人拉橫幅示威維權可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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