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醫院手術後,醫生開藥後病患用藥過敏了,責任是哪方的?

大靑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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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得有意思,許多人認為患者用藥後不舒服,比如產生了過敏反應,肯定會有怨言和不滿,心裡有疑慮會不會是醫生的責任,醫藥費要不要全免掉,還要包治好等想法。

然而,事實並不是這樣的,醫療行為本身就有很大的風險性,沒有哪家醫院可以包治百病,任何疾病做任何治療都有風險存在,只是風險大和風險小的差別。而由於醫療行為後果的不確定性,所以對於醫療行為的責任一般有以下兩條依據。

法律規定醫療責任損害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醫療行為中存在法定過錯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導致的醫療損害。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得出,醫療責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就拿本例來說,醫生開的藥物患者產生過敏反應,過敏反應本身就是一種副反應,如果醫生不規範用藥,導致產生了過敏等損害,則醫生存在責任,比如使用青黴素之前,需要做皮試,如果醫生沒做皮試,而直接用藥產生了嚴重的過敏反應,則醫生需要擔責。

2、必須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尤其是不可逆的或者重大損害等結果,換句話說,就是醫療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是醫療行為不符合規範,也不是醫療事故,也只能算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依《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於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

在此回答你的問題

你在提問中只提到醫生開了藥以後發生了過敏反應,其中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第一,醫生開的藥物是否符合規範,如果這一點符合,就算髮生了過敏反應,醫生也是沒有責任的。

第二,如果醫生在用藥治療不規範,還要關注是否產生了嚴重後果,過敏反應有輕有重,輕度過敏反應可能是皮膚稍發紅,嚴重的可導致過敏性休克。一般輕度過敏反應也不算醫療事故,如果用藥不規範,並且產生了過敏性休克等嚴重後果則醫生需要擔責。

補充回答

上述回答是客觀的,因為每個人體質有所不同,同樣的藥物有些人沒有問題,有些人有輕微的反應,及其罕見的個別人會產生嚴重的反應,所以大部分情況下醫生也無法100%預測某個藥物在某個人身上的作用效果有多大,可能臨床上99%的人都沒事,效果好,但是醫生就是不會也不能說100%沒問題。因為這本身就是醫療行為客觀存在的特點。


外科小木匠


(0704)藥物過敏現象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因為嚴重的藥物過敏反應是有生命危險的。但是,目前的難點在於除非已知的、常見的過敏藥物會在應用前要求進行過敏試驗的外,其它罕見過敏的藥物一般是不做過敏試驗的。但是,由於個體的差異,99%的人應用該藥不會過敏,但就有不到1%的人因為體質的問題會產生過敏。這是無法預測的,就是說沒有有效的預測指標。不能說應用常規的藥物都要做過敏試驗。

如果患者用藥過敏了,非要說是誰的責任的話,那就看應用的是什麼藥物。是不是醫學上有明確規定的在應用 前必須要做過敏試驗的藥物。比如常用的青黴素、頭孢類抗生素、鏈黴素、破傷風抗毒素、降鈣素等,如果是這些藥物輸液前沒有做皮試,而發生了過敏,應該醫護負有一定的責任。

但如果是普通的醫學上沒有明確要求的藥物,一般不會發生過敏的藥物,如果因為患者個人體質的問題,那就不是誰都責任問題。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一旦發生,應該馬上積極抗過敏治療,多數都會很快好轉。

比如腫瘤患者常用的化療藥物,一般是不會做皮試的。但是患者在第一次化療時,剛開始化療藥物滴速很慢,會專門叮囑患者在化療開始是否有不適,比如心慌、胸悶、憋氣、皮疹等表現,一旦出現,就會馬上停止化療。積極抗過敏治療。一旦發生了化療藥過敏,下次就不會繼續應用該化療藥物,需要更換化療方案。


因此,患者在用藥前,或者住院後,要詳細告知主治醫生和主管護士自己的藥物食品過敏史,千萬不要隱瞞。如果有既往的藥物過敏史,再次用藥時要嚴格避免的,如果患者是過敏體質的話,醫生在用藥時都會格外注意,並且隨時準備好抗過敏的藥物和搶救藥品。


北大腫瘤張成海醫生


我是來自星星的萌醫生,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一個東西——過敏史

顧名思義,從字面就可以理解過敏史的意思——“在以前的生活、就醫過程中對食物、藥物的過敏情況”。患者入院時,醫生都是需要詢問這方面的內容的。

臨床上,最常見的藥物過敏有抗生素過敏、中成藥過敏、碘過敏等等。

先說抗生素過敏:最常見的導致過敏的抗生素就是青黴素,因此,在臨床上,凡需要使用青黴素、阿莫西林(和青黴素是同一類藥物)等藥物時,必須先做青黴素皮試;而如果既往曾發生過青黴素過敏的情況,這時候,皮試都沒必要再做了,直接可以把青黴素PASS掉。

中成藥過敏:中成藥的提取和製作工藝這些年一直受到很多醫務工作人員的批評,尤其是生脈注射液、紅景天注射液等藥物,雖然其療效也是確定的,但在臨床上確實也導致了相當人數發生藥物過敏。

碘過敏:碘過敏這些年也是十分常見的,這主要是因為近些年增強CT的運用和普及,很多患者在注射造影劑之後,出現皮膚瘙癢、頭暈等表現,這就是碘過敏。

因此,在臨床上,詢問病史真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在這件事情中,我們分以下三種情況來討論:

1.醫生已經詢問,患者自己忘記了藥物過敏的歷史——醫生無責任。

2.醫生忘記詢問——醫生責任。

3.既往未使用過該藥物——不可抗力,醫生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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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星星的萌醫生


個人觀點!

藥物過敏就是藥物進入身體後發生了變態反應。有些發病較慢,有些較快,有些甚至休克,有生命危險!

責任如何劃分?

有些藥物必須要皮試的,比如青黴素,沒做皮試就用藥,這就是醫生的責任,沒有按操作規範麼。

還有既往對某些藥物過敏,已經向醫生說明了的,沒有特殊原因再次應用的,恐怕也是醫生的責任了。

如果醫生按操作規範執行用藥,組織變態反應了,自身體質的原因,你說,要求醫生能提前知道每個人都對些啥過敏,是不是要求太高了?!他們又不是神仙!

有些人高過敏體質,比如大家知道的花粉過敏,這沒在醫院,在醫院又是醫生責任?有些人對葡萄糖過敏,你說輸液時,最初誰知道呢?

如果發生過敏了,醫生沒有及時去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醫生也要負一定責任。

醫學是一個未知科學,醫生有操作規範,醫生也都想病人很快好,很快出院,他們也能休息了。

再說,是個人觀點。

如果真的有意見,糾紛,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解決。


劉永毅醫生


出現藥物過敏反應,是醫、患雙方都不願意看到的局面,但有時候也是人為不能預測出來的,開藥的醫生具體是否有責任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1、 醫生用該藥的指證是否正確,如果用藥指徵明確,醫生無責任,反之就有問題。


2、醫生用藥的劑量、用法等是否符合規範,是的話醫生責任不大。


3、醫生用藥前有無詢問患者過敏史,是否按照藥物說明書及相關規定進行相關皮試檢測(一般只有抗生素有類似情況),如醫生按流程走則責任不大。


4、用藥過程中,護理人員是否做到按時巡查,如有,則責任不大。


5、醫護人員是否及時發現藥物過敏反應,迅速停止用藥,並按照藥物過敏的流程進行正確的處理,如果是正確處理或搶救的,則醫生責任不大。

其實大部分藥物過敏只是輕微的皮疹等,對患者一般危害不大,醫生只要能停止用藥,並開具抗過敏藥一般問題不大。事後醫生要填寫藥物不良反應表交到醫務科彙總逐層上報。這種藥物過敏是醫生無法預測的,主要問題出在藥廠及患者個人體質問題,如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是追究藥廠的責任。

一般藥物過敏最嚴重的主要是抗生素的靜脈應用,可能會導致過敏性休克甚至死亡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一般醫生如果各個環節都按照正規流程走,出現藥物過敏反應不是醫生的責任,但如果過敏後搶救不到位就是醫生的責任了。


醫患家


首先,醫生是否有詢問過患者過敏史?

如果醫生沒有詢問過患者過敏病史,使用了患者本來就已知的過敏類的藥物,那問題就很簡單了,醫生需要負責,應該是存在醫療差錯,導致了患者受到傷害。

如果醫生詢問過患者過敏病史,患者不存過敏,或者不知道是否對該種藥物存在過敏的時候,使用了該藥物,出現了過敏反應,這個應該不是醫生的責任,畢竟很多藥物都可能發生過敏,只是概率問題。

其次,該藥物是不是容易發生嚴重的過敏反應?

比如青黴素過敏,是很嚇人的一件事情,發生嚴重的青黴素過敏,是會發生休克,是會丟掉性命的,所以,在注射青黴素之前,是需要皮試的。皮試陰性才可以使用青黴素。如果沒有做皮試就用藥,醫生肯定有責任的;當然如果皮試陰性還出現過敏反應,那這個就不能怪醫生了。

最後,患者出現過敏後,醫生是否處理得當?

患者一旦有過敏反應,醫生是需要及時處理的,如果是輕症的過敏反應,比如出現散在幾個皮疹等,對症給予口服的抗過敏藥物就可以了;如果患者出現嚴重的過敏反應,患者是需要馬上停止使用過敏藥物,對症抗過敏治療的。

最後,醫患雙方都不想發生藥物過敏,但是很多時候我們又不得不面對過敏的問題,因為很多時候,藥物過敏是無法預期的,從醫生的角度來說,需要和患者及時溝通,解除患者心理負擔;同時,積極有效的處理過敏的問題。


天天博士講風溼


這種情況,一般雙方都沒有責任。

過敏純粹是個人體質的原因,也就是說某種藥物,雖然絕大多數的人應用以後都不會有問題,但也會有少數人會出現過敏,而這種過敏的發生是具有不可預知性的。

所以,發生過敏後如果說醫生有責任,這不公平,如果說患者責任,患者也無辜。唯一的方法就是過敏發生後,儘快停止所輸液體,採取緊急的脫敏治療,這才是過敏後最應該做的。

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要求做皮試的藥物

有些藥物因為存在嚴重過敏的風險,所以,在應用之前應做皮試。如果此類藥物在應用前醫生沒有按規定給患者做皮試,一旦出現了嚴重過敏反應,醫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比如,最典型的青黴素。

2、患者遺忘過敏史

有些藥物過敏率很低,也不要求常規做皮試。這種情況下,如果某個患者以前對該藥過敏,就應該牢記在心,以防因醫生不知情而再次應用。但是如果患者並沒有聲明自己的過敏史,發生過敏也很難說患者就應該為此負責。

3、純粹的偶然事件

也就是說,某種過敏率較低的藥物,也不要求做皮試,患者第一次應用就發生了過敏。這種純粹的偶然現象發生後,對症治療就夠了,是無需追責的,因為雙方都沒有責任。這種情況也是臨床最常見的。


深藍醫生


具體到藥物過敏反應而言,醫務人員的責任包括:

1.用藥前是否詢問患者相關藥物的過敏史;

2.在選擇藥物時,是否規避可能致敏的藥物;

3.在使用過敏史不明確的藥物種類前,是否進行過敏反應試驗(藥典明確規定的免試藥物除外),並保證所用藥物質量、療效可靠;

4.是否有處置過敏反應的場所、儀器和急救藥物,並在過敏反應發生時及時進行搶救。


如果上述要求醫務人員都已達到,則不構成醫療侵權。

當患者對醫療操作規程存在疑意時,可提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仲裁。

其實,醫患之間應當是同心協作、責任共擔的關係,醫療不良事件的發生是醫患雙方都不願看到的。但是醫學從來是“不完美”的學科,當不良事故發生時,希望喜歡雙方都能本著互諒、理解的原則,積極促進問題的解決。


外科醫生Kris


過敏是無法預測的,皮試只是一種效果不佳的預測辦法。我簡單說一下責任區分。

1.需要皮試的藥,沒做皮試就給你用瞭然後過敏了,責任醫院的。



2.明確有過敏史的藥物,給你用了,責任醫院的。



3.不需要做皮試的,你都不知道自己過不過敏的,給你用了出現過敏反應,責任患者自負。為什麼是這樣嗎?因為指望大夫完全瞭解幾百萬種藥物對你有木有過敏反應,無異於讓一個人把星星數清楚,不現實。


醫道先鋒


首先要準確判斷你的反應是過敏反應還是藥物不良反應,臨床上很多病人分不太清楚,認為用了某種藥不舒服就是過敏反應,其實有可能是藥物不良反應,怎樣區分呢,過敏一般是使用藥物後出現發熱、皮疹多見,藥物不良反應可以看藥物說明書不良反應一欄。

再說說過敏,看這個是什麼藥,最常見的是抗生素(通常說的頭孢、青黴素),其他藥物也會有,不過相對較少。一般情況下會詢問你自己有無過敏史,既往是否服用過該藥物,如果醫生在知道你有某種藥物過敏史的情況下還是開了同種藥物你吃了藥過敏這是有責任的。什麼情況醫生沒有責任,舉例:如果你否認青黴素、頭孢藥物過敏史,醫生給你靜脈輸注頭孢,但經過正規的皮試後使用出現過敏反應,醫生是沒有責任的,這屬於個人體質問題,醫生按照醫療原則做出的醫療行為,這個醫生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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