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推销员宾馆内欲放火自焚又后悔了!但是火着了!获刑!

张某原本在一家公司从事酒水推销业务工作,但是由于性格比较内向,工作上不是很顺利,加之家境比较贫寒,出门在外打工的心酸也无处诉说,最终产生了轻生的念头。2017年10月的一天,张某来到一家宾馆房内,想用放火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他先用东西顶住房门,然后把烟头扔在床上点燃衣服等物品,导致房间内大面积着火。随着火越烧越旺,张某内心开始害怕和后悔,于是拨打电话告知宾馆吧台和消防队房间起火。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其救出并把火扑灭,但房间物品被全部烧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工作和生活遭受挫折产生轻生想法,将烟头扔在床上点燃衣服物品引发火灾,造成宾馆直接财物损失8000余元,其行为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给宾馆吧台和消防队拨打电话,使火灾及时得到控制,防止灾情扩大,避免了更大的财产损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轻生而引发犯罪主观恶意较轻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酢情可从轻处罚。对此,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对该案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说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当然,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同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欲通过在宾馆里放火的方式达到自杀的目的,虽自杀未遂,宾馆的损失也不大,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故放火罪成立。案发后,张某主动拨打火警电话,防止了灾情扩大,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宾馆损失,具有法定和酢情从轻情节。同时,结合有关缓刑的规定,法院从轻对张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梁燕 赵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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