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才是「跨區域涉稅事項」最正確的操作方式,抓緊學起來!

2017年9月,稅總髮〔2017〕103號文件指出,自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取消外管證的開具

一時間引來不少納稅人的疑惑,其實準確來說不是取消,而是稅務總局把“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但其基本的制度體系仍予以保留延續。

所謂外管證全名《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是現行稅收徵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也是落實現行財政分配體制、解決跨區域經營納稅人的稅收收入及徵管職責在機構所在地與經營地之間劃分問題的管理方式,對維持稅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徵漏管和重複徵收具有重要作用。

稅總髮〔2017〕103號文件指出,外管證從2017年10月30日正式取消,也就是說10月30日以後有臨時外出經營業務的,有了新的高大上的名字叫「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需要注意的是,從事跨區經營的納稅人在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辦理流程發生了一定的改變。而你需要做的就是進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報驗及反饋。

這才是“跨區域涉稅事項”最正確的操作方式,抓緊學起來!

最近有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8號,關於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很多人以為跨地區經營又有新的政策,其實不是,這個文件出臺主要是為了適應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需要,對103號文中關於“兩地四局”的工作職責也應當相應調整和明確,總體制度架構沒有改變,還是按103文執行。

報告、報驗、反饋這三者看起來通俗易懂,但是操作起來對於一些會計小白倒有一定的難度了,不懂沒關係,今天跟著小編一起學,然後自主實操你也就會了。

這才是“跨區域涉稅事項”最正確的操作方式,抓緊學起來!

首先,納稅人辦理相關業務,需要經歷《報告表》填報、經營地報驗、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和《報告表》繳銷四個流程。

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辦理流程:

第一步:到註冊地國稅機關開具《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跨省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省內跨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辦理材料:

1.《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2.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複印件。

注: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第二步:經營地國稅機關報驗登記

無需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在納稅人首次發生涉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依職權對其進行報驗登記。

辦理材料:

納稅人無需提供資料報驗。

第三步:經營地國稅機關反饋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

辦理材料:

1.《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第四步:自動繳銷

納稅人經營地完成跨區域涉稅事項反饋後,系統自動將經營地跨區域涉稅事項反饋信息傳遞至納稅人註冊地,並自動完成繳銷。

辦理材料:

無需提供資料。

二、網上辦理流程

已具備CA證書且已開通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事項,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填報

在“證明”模塊下--選擇“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進行《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填報並提交機構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再由機構地稅務機關通過金三系統發送到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注:附件1上傳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附件2上傳《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第二步:增值稅預繳申報(需要預繳的情形)

登陸電子稅務局選擇相應的經營地登陸,在“申報”模塊下--選擇“增值稅預繳申報”,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跨省納稅人暫時不可用)

第三步: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登陸電子稅務局選擇相應的經營地登陸,在“登記”模塊下--選擇“跨區域涉稅事項信息反饋”, 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跨省納稅人暫時不可用)

搞懂了辦理流程,接下要知道如何填表!

一、《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1.由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稅務機關報告時填寫。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前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在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時也應填寫)

2.本表一式二份,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各留存一份。

3.“跨區域涉稅事項聯繫人”欄填寫負責辦理跨區域經營活動具體涉稅事宜的人員。“座機”“手機”欄請務必準確填寫,以方便聯繫溝通,尤其是方便稅務機關及時反饋辦理進程。

4.“經營方式”欄,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在對應選項“□”裡打“√”。

5.“企業所得稅”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企業所得稅在國稅機關繳納的在“國稅□”裡打“√”,企業所得稅在地稅機關繳納的在“地稅□”裡打“√”,依法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在“無企業所得稅□”裡打“√”。

6.“合同名稱”和“合同編號”欄,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稱和編號填寫。

7.“合同相對方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欄,根據合同相對方的實際情況填寫,若合同相對方無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寫。

8.“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最新有效期止”欄,由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納稅人填寫。

二、《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

1.本表由納稅人在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時填寫,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國稅機關受理後,納稅人可索取《稅務事項通知書》(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經營地的國稅機關留存。

3.“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編號”欄填寫原《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中註明的管理編號。

4.“實際經營期間”欄填寫實際經營開始日期和經營結束日期。

5.“貨物存放地點”欄填寫跨區域經營貨物的具體存放地點,要明確填到區、街及街道號。若無跨區經營貨物的,此欄不需要填寫。

6.“預繳稅款徵收率”欄按預繳稅款時適用的徵收率填寫。

7.“已預繳稅款金額”欄填寫已向經營地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的累計金額(金額單位:元,下同)。

8.納稅人在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後,應當及時向經營地的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的稅費。納稅人結清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後,才能向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填報本表。

這才是“跨區域涉稅事項”最正確的操作方式,抓緊學起來!

就是這麼簡單,你們學會了嗎?有疑問或者有更好的建議的可以給我們留言,當然如果覺得不錯的,希望大家可以踴躍收藏與分享,讓更多人一起學習一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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