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房只写男友名字,后变成男友和闺蜜婚房

2016年4月,重庆女子小李与男子小高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小李通过按揭的方式买了一套房,用自己的银行卡向开发商支付了近12万的首付房款和相关费用。但因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按揭房,为避二套房政策,房子产权人单独写了男友小高的名字。

但至2017年4月,小李和小高分手,房子归谁的问题随后也就成了双方争吵的焦点。

小高表示,首付款和相关费用是自己从小李处借来的,并不是借名买房,而从按揭的情况来看,在2017年5月以后,房屋的按揭款是由小高独自支付,在这之前的按揭款则无法证明是小李单独支付。

目前,这套当初价值49万的精装房已经升值到近百万,而小高也结识了新的女友,对方还是小李的闺密,正在布置新居...

实际上,因为税收和购房资格等原因,像这种“借名购房”的现象很常见,应该注意的是,“借名购房”存在法律风险。辛辛苦苦买的房,很有可能为他人做了“嫁衣”。那么,如果一定要借名购房,出资者如何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时就不能简单按照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认定物权所有人,而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法院查明的事实确定物权所有人。

我们可以通过法院已经判决的相似案例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

原告:刘志云

被告:刘志明

刘志明与孙艳艳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结婚,刘志明与刘志云系兄妹关系。

2006年9月,刘志云委托其哥哥刘志明购买商品房,并分别给刘志明汇款105000元和15000元,让其母亲王某转交50000元。

2006年9月,刘志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181000元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2007年7月,刘志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志明。

2015年8月,刘志明给刘志云书写证据一张:“从今天起顺河小区4单元101室房产(户主:刘志明)归其妹刘志云所有,特立此据,证明人:刘现友,王某,原户主:刘志明(亲笔),身份证:,2015年8月19日。”

刘志云要求将该诉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时,刘志明辩称房屋系刘志云赠与,不予返还。刘志云起诉来院。

刘志云提供了汇款凭证和通过其母亲转交房款的证据,还有刘志明所立的字据。

女子买房只写男友名字,后变成男友和闺蜜婚房

争议焦点

赠与还是“借名购房”

如认定为房屋系刘志云赠与刘志明,则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刘志云无法撤销赠与。所有权人应为刘志明。

如认定为“借名购房”合同关系,所有权人应为刘志云,刘志明为实际登记人。

汇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刘志云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刘志明所立字据证明刘志明排除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承认了刘志云对房屋的所有权。刘志云实为“借名购房”。

判决

确认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为原告刘志云所有

小结

若要“借名购房”,应当注意:

1、尽量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合同。

2、尽量使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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