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德化首例:酒後未開車卻被追究刑責,這是爲啥呢?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了社會普遍共識

然而酒後駕車現象還是屢禁不止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但你知道嗎?

就算沒開車

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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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化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起危險駕駛案,程某某駕駛車輛行駛途中與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了交通事故。經鑑定,案發時程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65.0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程某某駕駛的車輛系陳某某所有,車主陳某某是在明知程某某飲酒後,仍將自己的車交給其駕駛。該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因此檢察機關決定對陳某某予以追訴。經法院審理,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許多人會不解

本案中陳某某隻是把車交給他人開

本人並沒開車

為何也犯罪了?

且聽檢察官細細道來……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危險駕駛罪為故意犯罪,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陳某某把車交給程某某駕駛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古時煮酒論英雄

今日醉駕成狗熊

當心“醉”後的駕駛

成為“最”後的駕駛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文稿:公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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