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逐漸成為了社會普遍共識
然而酒後駕車現象還是屢禁不止
但你知道嗎?
就算沒開車
也有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近日,德化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起危險駕駛案,程某某駕駛車輛行駛途中與助力車發生碰撞,造成了交通事故。經鑑定,案發時程某某血樣乙醇含量為165.05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程某某駕駛的車輛系陳某某所有,車主陳某某是在明知程某某飲酒後,仍將自己的車交給其駕駛。該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因此檢察機關決定對陳某某予以追訴。經法院審理,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許多人會不解
本案中陳某某隻是把車交給他人開
本人並沒開車
為何也犯罪了?
且聽檢察官細細道來……
壹
危險駕駛罪為故意犯罪,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陳某某把車交給程某某駕駛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貳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2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3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古時煮酒論英雄
今日醉駕成狗熊
當心“醉”後的駕駛
成為“最”後的駕駛
文稿:公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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