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了社会普遍共识

然而酒后驾车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但你知道吗?

就算没开车

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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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危险驾驶案,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与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65.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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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程某某驾驶的车辆系陈某某所有,车主陈某某是在明知程某某饮酒后,仍将自己的车交给其驾驶。该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对陈某某予以追诉。经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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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会不解

本案中陈某某只是把车交给他人开

本人并没开车

为何也犯罪了?

且听检察官细细道来……

「以案说法」德化首例:酒后未开车却被追究刑责,这是为啥呢?

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陈某某把车交给程某某驾驶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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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醉驾成狗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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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最”后的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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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公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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