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學法丨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今日學法丨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不應按工傷標準處理,應按一般民事侵權歸責處理。

1、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是否納入勞動就業保障範圍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在校生並不具備這些勞動者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法定身份仍然是在校就讀學生,並沒有因為學校場所的改變而成為立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的學生不能算是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

2、實習生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勞動部於1996年10月1日頒佈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髮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但隨著工傷保險條例於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試行辦法已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並未繼承上述實習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工傷認定及處理的規定。這種立法上的重大變化,充分說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由於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係,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於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的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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