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近3年10大典型税务问题,总有一条帮到您

1、是否能开一票多税率:

老师,你好,我是货代企业。想问一下代拉代报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是否可以在一张发票上同时开具6%和11%税率?时间:2017-03-31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可以开具。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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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方报表:

老师你好!我公司在申报公司2016所得税年报,在申报关联方报表时提示必须输入关联方单位名称,否则不能申报。可是我公司没有关联方交易,所以也没有关联方的单位可以输入,请问该如何操作?时间:2017-04-21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您的问题,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成功后,提示“是否”有关联企业,若没有关联企业,直接点“否”提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3、房东(单位形式)开房租发票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

我司年初租的一家个体工商户的厂房,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房产证是2016年8月的,之前听别人说这个年份的房产证发票税率是5%的,因为开发票税率由我司自行承担,所以我想问是缴5%的税吗,还有这笔进项税可以当月全额抵扣吗?时间:2017-04-20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代开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单位可以抵扣。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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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宿费超标准部分的税金能不能抵扣

住宿费超标准部分公司不予报销,对应的这部分税金是否可以进行抵扣时间:2017-03-24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超标准的住宿费,属于个人消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5、废料加工费问题

老师你好!我想咨询下,生产下来的废料拿到供应商地方换新材料,我们出加工费,这个废料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时间:2017-04-11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二种处理方式,一是如果供应商也是生产加工企业,您可以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二是把肥料卖给供应商,供应商加工成新材料后再买给您单位。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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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销售旧设备怎么开票

老师好,请问企业出售一批旧的机器设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时间:2017-03-23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般纳税人出售09年1月1号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出售09年1月1号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比如(货车),该固定资产购入时已经抵扣过(包括可以抵扣但自身原因未抵扣),出售时按17%交税,可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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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资料:(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交申请代开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填写代办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8、发票过期冲销最新规定

老师,您好!现在发票冲红是不是没有180天的限制了?最新规定是几号文件?时间:2017-02-20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因此,对不符合以上红字发票开具范围规定,仅因超期未认证原因是不允许专用发票冲红的。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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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出租私车给公司用

老师,请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谢谢!时间:2017-02-08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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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某企业来信咨询正在申请双软认定,预计在2018年6月通过,能否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市经信委答: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双软认定已经取消行政审批,但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保留。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并享受到期满为止。至于2018年才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软件企业,还要留意后续政策。请您留意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文件。

感谢您对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来信日期: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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