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问房地产税题

宝宝们之所以对房地产税产生误解的原因在于对基本概念理解不清,无法摒弃旧的生活思维惯性,以及无法接受和适应新制度。开征房地产税是保证居住正义、遏制房地产泡沫、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

征收房地产税原因

对开征房地产税的讨论与研究已经15年了,这既有价值取向问题,也有利益相争因素,但基本概念梳理不清就导致有些宝宝对之产生的误解。

2017年12月20日财政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文章指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今年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宣布已把房地产税立法纳入规划,立法后将会实行,但民众还是对之存疑。

有人就认为,我国根本不用学习欧美国家征收房地产税,这是制度不自信。也有人认为,如果是为了挤出房地产泡沫、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增加政府财力等,手段多得是,为何偏要通过征收房地产税的方式来达到这些目。也有人认为,这可能会压垮高房价。

但国外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它是促进现代国家治理(确立纳税人意识及约束政府权力)和推动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方式。至于说中国设立房地产税法是制度不自信,纯粹很扯。中国开征房地产税能达到的目的和功能,都是未知数。在我国现实的背景下,如不开征就会无法解决某些问题,比如居住正义、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形成、现代国家治理机制的确立等。如果中国房地产市场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如果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发展矛盾就无法解决。

居住正义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础。在文明社会,无论富有还是贫穷,社会必须保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如果房地产市场仅是赚钱的投资工具,让少数人持有更多住房,而绝大多数人则居无片瓦,那社会就不存在居住正义。就国内市场来说,由于以往房地产税收制度不能对住房的投资与消费用税收来进行界定,从而让住房市场成为了投资赚钱的孵化器,必然导致严重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公正的房地产税制度调节关系,就是保证居住正义。

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近20年,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引发了经济及房地产市场的多种严重问题。十九大报告坚持住房不炒,为了整顿市场,建立起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的核心是利用有效经济杠杆,让市场机制在房地产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干预市场。

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通过税制改革不仅可提高民众政治参与度和公民意识,增加民众政治参与渠道,也利于推动地方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

开征房地产税是市场经济的逻辑,是促进国家有效治理现代化和推动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整顿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乱象重要的经济杠杆。但如果不设立公正的房地产税是无法建立起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也不可能遏制房地产市场泡沫。

征收房地产税目的

对于什么是房地产税?或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是什么?

房地产税的共性是对所有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有一些税收优惠,属于地方税归属于地方政府,需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史耀斌对房地产税的解释,清楚讲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何要征收房地产税;二是如何确立一种公平公正的房地产税制度,但还有许多问题还得讨论清楚。

由于各国初始条件及理论来源不同,房地产的内涵及功能有很大差别。

英国式的财产税主要起源于差饷(rates,比如美国1676年波士顿开始征收房地产税,其收入用于支付社区的服务成本等,香港则用警察服务成本),所以英式的房地产税(目前最成功的房地产税模式,有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香港等),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直接为基层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筹集收入,以市场评估价作为税基。

德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采取的是单一土地税,来源于亨利.乔治,强调土地涨价归公并用之服务于社会。

日本及韩国更多遵循其自身对房地产税征税传统(所得税及流转税为主),引进了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这种制度更强调通过房地产税来遏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从发展模式来说,征收房地产税的模式是多元化的,房地产税的内涵特征及功能也是多样性的。

在成熟的市场体制下,房地产税又称不动产税,是选择性财产税(即是财产税中的一种)。同其他财产税一样,是国家赋税结构中的三大支柱(还有消费税、所得税)之一,开征房地产税能够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可矫正现行所得税的缺陷,堵塞逃税的漏洞。;

发挥量能课税原则,促进社会所得的公平分配;

与谁收益谁付费的课税原则或市场法则相一致。

财产税还能提高资金市场利率,从而使生产成本增加,引起产品及劳务价格上涨,而部分税务负担会透过价格的上涨而转移给消费者身上,从而遏制房地产的过度需求等,征收房地产税与土地所有制没有多少关系。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只限于土地及房屋。在计算税基的时候,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即负债不得扣除,房地产税在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地方税,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重要部分。依照各国现行税制,每一笔土地及房屋都得征税,都得根据政府定期查定之价格加以计算征定。为了课税的目的,通常每隔一阶段政府就会对所管辖区域内之房地产进行一次估价,估价完成后,每套房屋应纳税就得根据查定价格加以计算,这种查定的价格在下一次查定价格之前,没有重大事故发生不得变更。

政府在查定房地产价格时可能有以下的几种方法:市场交易法、成本法、资本法。由于欧美国家房地产市场较为发达,市场交易法最为普遍,特别是对自用住宅的估价最为便利。如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房地产税的征收同样对某些特定房地产设定优惠办法,优惠对象通常包括:政府机构所持有的房屋;宗教、教育、慈善或非营利机构所拥有的房屋;自用住宅及个人收入低于某一水准或年龄高于某一水准者所持有的房屋。

开征房地产税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科学的方法对房地产进行低成本估价、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才能公平公正并达到的目标。

中国征收房地产税,既要遵循现代税收制度的一般共性或市场法则,也要根据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初始条件强调侧重点。由于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轨而来,个人的财产也逐渐地从无到有,所以我国财产税存在制度缺陷,导致两大严重的社会问题:居住正义缺失和社会财富严重分配不公。

尽管我国家庭住房拥有率平均达到89.68%,拥有二套住房以上的家庭比例达13%,远高于发达国家,但由于房地产税收制度缺陷,使中国房地产市场居住正义严重缺失,房地产投机炒作严重,房地产泡沫巨大。

随着国有土地可以交易转让、经济及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居民利用政府优惠政策涌入市场,土地溢价及房屋溢价也出现快速的飚升,这让社会经济成果、政府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政府房地产优惠政策物化等因素沉淀在房屋财产上。因此我国开征房地产税开征过晚,才引发当前一系列的难题。

根据市场经济用者自付法则,国内居民之所以能够持有财富、之所以其持有的财富能够升值及其财产不会受侵害,是现代国家制度确立后的结果。但目前国内各种昂“专家言论”把征收房地产税妖魔化,导致民众对房地产税的理解一片混乱。

土地私有制不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

今年两会对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给出权威解释,但质疑声仍然是此起彼伏,对此解释:

地价、地租及房地产税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三个概念与土地所有制是没有关系。地价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土地交易的价格,在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土地交易协议,购买支付相应费用,土地的所有权等权能全部转让。房地产税是政府提供公共品或公共服务的价格,购买这种服务的税收都被资本化进入房地产的价值。无论土地私有制还是土地公有制,开征房地产税与土地所有制没有多少关系,只不过土地私有制下产权更为明晰而已。

土地公有制开征房地产税也具有市场内在法则(用者自付),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说,开征房地产税与土地所有制没有多少,土地私有制并非是开征房地产的前提条件,土地公有制开征房地产税同样具体经济上的逻辑。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通过法律方式把与财产相关权利界定清楚,而财产的产权既可是整体性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之所以会认为具有严重缺陷,在于所有权虚拟,即表面上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其权能通过一层层的代理关系被转移走了,不为所有者获得及利用。住房持有者不仅拥有所持有房屋的实质上的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支配权、剩余索取权、自由转让权等,权能是完整的,也拥有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控制权、支配权、剩余索取权、自由转让权、土地溢价获取权等。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国内居民所持有的7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房屋的权能基本上完全为房屋持有者所有,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其实早就成了一种名义所有权或虚拟产权。因为中国房屋持有者已经把房屋相关的所有的权益都归属在个人名义下。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交易价格,并非土地租金

是中国的高房价是房价决定地价还是地价决定房价?

在以投资炒作为主导的房地产市场,是房价决定了地价而不是地价决定了房价,是房价上涨预期造成了地价不断上涨,而不是反之。

中国的土地出让金是地租还是土地的交易价格?

土地出让金的概念:土地出让金的概念完全是来自香港的房地产制度,以往英属领地上的土地基本上是国家所有或皇室所有,土地拍卖时约定99年土地使用权。所以在香港,实行“有偿、有期、有条件”的土地使用制度。“有偿”就是获得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要付费,就得缴交土地使用的出让金。“有期”拍卖的土地使用权是受时间限制。“有条件”指每一幅土地都有明确使用条件规定,不得有任何改变。在香港,任何商业用途的土地都不可能让政府免费赠送的,都得通过土地拍卖获得,都得付费。内地土地出让金制度来自香港,商业用地也要付费。香港99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要付费,那么国内70年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同样要付费使用。对70年土地使用权的付费就是土地出让金。

中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的问题

房地产税的公平公正是现代税收的基本原则,也是房地产税能够顺利推行的前提。从国际经验来说,不仅房地产税的发展模式具有多样性,且成熟的房地产税制度形成往往需要漫长过程,再加上房地产税的内涵及功能的丰富多样性,这就要求中国在设计房地产税时,首先要从本国的初始条件出发,然后在房地产税成熟的过程中逐渐加入其他功能。

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也是一种地方税,既有中央政府管理部分与有地方政府管理的部分。对于商业房地产税及高端住宅房地产税,可由中央政府管理及制定税率,地方政府征收,统一缴纳至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进行转移支付让全国人民共享。否则,容易导致严重的马太效应或政府公共服务严重的不均等化。

对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及出让金制度全面改革,先是对土地出让金的概念正名,确定其为土地的交易价格;建立全国性的土地基金,把公有土地出售的资金划归全国性土地基金所有,由中央政府预算统筹,让全国人民共享;改革现有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让更多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等。

加强完善房地产税的基础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如制定《住宅法》,把十九大报告对房地产市场的定位(只住不炒)固化法律制度上,因为是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所在;对我国房屋进行全国性的普查,建立起全民共享的房屋信息系统;对不同类型的房屋清理正名,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清理简化现有房地产税收制度。政府要加强对民众开征房地产税的教育,以便让国人对房地产税有更多的了解等,这些基础性制度安排对启动房地产税征收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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