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恆輝集團"追討巨資燃希望

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輝集團)中標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岷東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該棚戶區改造涉及2000多戶人家上萬居民的住房改造問題,是當地最大的民生工程之一。然而,恆輝集團成都分公司經營負責人黃某卻利用職務之便,私刻公章以及偽造相關文件“拿走”1200多萬元棚戶區改造資金。2016年1月12日,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公安分局以黃某涉嫌職務侵佔罪予以立案偵查,同年9月1日被逮捕,隨後被移送至欽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然而,幾個月後黃某被“取保候審”。

最近,欽州市委、市政府就該案件要求恆輝集團重新提供相關材料,並提交報告,這讓恆輝集團對該案件的公正處理重新燃起希望。

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經營負責人黃某利用職務之便,私刻公章及偽造相關文件“拿走”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岷東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1200多萬元棚戶區改造資金。欽州市欽北區公安分局立案偵查並予以逮捕,檢察機關不予審查起訴。日前,欽州市委、市政府要求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重新遞交關於該案件相關事實報告——

"廣西恆輝集團"追討巨資燃希望

晨報記者 羅榮華 農衛紅

“對案件獲得公正處理重新燃起希望”

“前幾天,欽州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們公司重新寫報告,是關於黃某私自截留1202萬元棚戶區改造資金方面的,這讓我們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重新燃起希望。”3月20日,恆輝集團浦副總經理激動地告訴記者。

據瞭解,2014年1月9日恆輝集團在成都成立分公司,由黃某任成都公司經營負責人,主要負責分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隨後,恆輝集團中標了眉山《岷東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一期)2-12號工程》項目,該棚戶區改造總共三期,第一期工程總投資3.8億元。2015年4月1日,恆輝集團與開發區業主簽訂施工合同。

然而,2015年6月下旬,恆輝集團得知,黃某利用作為該工程項目負責人的便利,私刻公章和偽造相關文件,要求項目業主把眉山岷東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2-12號樓及1號樓安裝工程的安全文明措施費及工程進度款共1200多萬元打入恆輝集團在成都開立的投標專用賬戶,之後黃某分轉入由其以私刻公章和證件開立的“廣西恆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賬戶,最後黃某又將款項分別轉入某勞務公司賬戶和其個人賬戶。

2015年9月29日,恆輝集團以黃某職務侵佔向眉山市公安局岷東新區分局報案。該分局受理後,經過調查,於2015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為恆輝集團控告職務侵佔犯罪沒有犯罪事實。

隨後, 恆輝集團向廣西欽州市欽北區公安分局報案。2016年1月12日,欽北區公安分局以黃某涉嫌職務侵佔罪予以立案偵查,2016年9月1日,黃某被欽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隨後欽北區公安分局將其移送至欽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6年12月8日,恆輝集團接到欽北區人民檢察院一位檢察官口頭告知:欽北區人民檢察院已於12月7日下午給予黃某辦理了“取保候審”。

2017年5月12日,欽北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對黃某不予起訴決定.。恆輝集團不服,向上級檢察院申訴。2017年12月17日,欽州人民檢察院作出對黃某不予起訴決定。

浦副總經理表示:“黃某為了侵吞這筆資金,偽造恆輝集團、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以及成都分公司、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分公司負責人等總共六枚印章,還偽造恆輝集團四大證照一套,偽造成都分公司證照一套,私設分公司賬號兩個,他是想佔有棚戶區改造資金。現在欽州市委市政府領導對此案引起高度重視,讓我們再次看到希望,有柳暗花明的感覺。”

1200萬元借款這樣產生

浦副總經理表示,“這個案件主要涉及兩筆數額幾乎相同的資金,一筆是1200萬元借款,一筆是1202萬元棚改資金。如果不細心瞭解,幾乎把這兩筆數混為一談。”

據瞭解,2014年1月9日,恆輝集團在成都成立分公司,黃某念任負責人,黃某任經營負責人。2014年,恆輝集團投標四川眉山岷東城區棚戶改造項目(一期)2-12號樓及1號樓工程項目,總標價為3.8億元。

當時,成都分公司的伍某明自籌資金400萬元交納投標保證金並順利中標獲得該項目承包權。按工程約定,承包方需要向發包方交納2985萬元履約保證金。伍某明自籌1785萬元,尚缺1200萬元。於是,伍某明向黃某提出,由黃某向恆輝集團借款1200萬元作為上述工程履約保證金。經恆輝集團董事會會議決定同意申請借款,2015年3月13日,黃某與恆輝集團簽訂借據,借款期限5個月。同日,黃某又以恆輝集團的名義與伍某明簽定1200萬元借款協議,借款期限為4個月,月息5分。

此後,伍某明先後將1785萬元轉給黃某,再由黃某轉至恆輝集團。2015年3月,恆輝集團向業主眉山市岷東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岷東開發公司)賬戶匯入2985萬元履約保證金。同年4月1日,恆輝集團與岷東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得以順利開工。

從以上借款過程來看,這筆1200萬元借款,是伍某明跟黃某借,再由黃某跟恆輝集團借,最後是恆輝集團再把這筆借款匯到業主賬戶,整個資金流向一清二楚。

後來,這筆借款分兩次還清:一次是恆輝集團從黃某其它工程款中扣除284萬元;另外一次是,2015年10月,伍某明為黃某墊付916萬元給恆輝集團,作為黃某欠恆輝集團餘下的借款。

1202萬元棚改資金這樣走向

那麼,另外一筆1202萬元的棚改資金是如何產生,流向何處呢?

2015年4月15日,眉山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退還伍某明投標保證金400萬元,該款項匯至成都分公司掌控的恆輝集團賬戶。伍某明將此款項作為歸還黃某部分的借款。

棚戶區項目開程開工後,黃某提供成都分公司掌控的建行成都領事館分理處的恆輝集團賬戶給伍某明。2015年6月4日,眉山市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支付“岷東新區棚戶區改造一期項目”安全文明施工費及工程進度款共¥12021323.00元到該賬戶。

2015年6月5日,黃某將該款項轉入成都分公司掌控的農行成都歐城分理處賬戶。同日,黃某按照與伍某明的約定,從成都分公司的賬戶轉款400萬元到伍某明約定的眉山市洪雅縣祿銀勞務有限公司賬戶,作為退還伍某明前期的投標保證金。

隨後,黃某又從農行成都歐城分理處賬戶將800萬元轉入建行成都第六支行其個人賬戶。

恆輝集團獲知此事後,以黃某私自截留、使用該工程款為由,多次催促黃某將以上款項轉至總公司,但黃某拒絕將款項匯給恆輝集團。

從以上工程款流向來看,業主分兩次匯錢到成都分公司的賬戶,一次是400萬元,另外一次是12021323.00元,總共是1600多萬元。除了退還給伍某明400萬元保證金外,另外12021323.00元被黃某截留。

黃某能否截留1202萬元棚改資金?

那麼,黃某能否截留這1202萬元棚改資金?

浦副總經理告訴記者,黃某先是作為恆輝集團正式員工(管理人員),恆輝集團每個月按時發放工資,還為他購買了社保。然後,在成為正式員工的基礎上,黃某才能與恆輝集團簽訂《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承包成都分公司經營管理。而且,《承包經營管理合同書》中明確規定,“黃某經營管理分公司所承接的經營任務時,如果有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等工程項目有關的一切款項必須全部匯入到恆輝集團基本賬戶。(如遇特殊情況的,必須取得恆輝的書面同意後,方能將工程款須匯入恆輝集團指定的其他賬戶)”。然而,該案件中,業主打了1600多萬元給成都分公司,除了400萬元作為退還伍某明的履約保證金,另外1202萬元棚改資金,黃某私自截留,嚴重違約。

浦副總經理還表示,岷東城區棚戶改造項目的中標單位是恆輝集團,合同是由恆輝集團與業主簽訂的,履約保證金也是由恆輝集團匯入業主的銀行賬戶,岷東城區棚戶改造項目部負責人伍某明也是恆輝集團工式員工。也就是說,岷東城區棚戶改造項目是由恆輝集團所建設的,黃某沒有任何理由截留業主所支付這筆1202萬元棚改資金。

“期盼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據瞭解,由於對此案件處理結果感到失望,恆輝集團負責人甚至考慮要把公司註冊地從欽州遷移到其他城市。

浦副總經理表示:“該棚戶區改造涉及2000多戶上萬居民,是當地最大的民生工程之一,也是納入國家2013-2017棚戶區改造計劃範圍的重點建設項目之一。黃某的行為,將導致一個國家級重大建設項目面臨停工危險,2500多民工工資無法正常發放,也給恆輝集團帶來嚴重的債務負擔。更為致命的是,如果黃某這種不勞而獲的行為不受到法律制裁,將給其他人帶來示範作用,導致更多的企業員工效仿他鋌而走險,佔有公司財產,這將給社會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我們希望司法機關對此案公平、公正地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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