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酒駕曝光台(7月27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七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車禍猛於虎”。一個個慘痛的醉駕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一幕幕血淋淋的人間悲劇,發人深思。生命對每一個人都彌足珍貴,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僅是對自己,對家人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我們應時刻警醒自己,不酒後駕駛,不超速行車,不超員載客。 目前,公安交警部門正全力以赴,嚴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

我市公安交警部門陸續對查獲的酒後駕車人員名單予以曝光。同時歡迎廣大市民朋友對於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撥打122電話予以舉報。

現將青原交警大隊近日查處酒駕違法人員進行曝光。

「吉安酒駕曝光臺(7月27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七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王剛,吉水縣八都鎮人,於2018年6月12日酒後駕駛贛D11J61號小型汽車至海關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喻澤斌,安福縣甘洛鄉人,於2018年6月12日酒後駕駛粵E264K7號小型汽車至海關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宋嗣佑,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4日再次酒後駕駛贛D9B979號小型汽車至文陂十字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吊銷駕駛證、罰款2000元。

劉舜權,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7日酒後駕駛贛DM3613號小型汽車至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羅 蘭,吉水縣文峰鎮人,於2018年6月19日酒後駕駛贛D17C67號小型汽車至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文彬,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7日酒後駕駛贛CBJ108號三輪摩托車至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曾安著,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7日酒後駕駛贛D6N432號二輪摩托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四芽,吉水縣阜田鎮人,於2018年6月16日酒後駕駛贛DE7231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學苑路與鐵建路交叉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曠青蘇,吉安市河東鄉人,於2018年6月19日酒後駕駛贛DN2F0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至學苑路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5分、罰款1940元。

顏強豔,吉安縣梅塘鄉人,於2018年6月19日酒後駕駛贛D5P703號二輪摩托車至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胡仁場,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4日酒後駕駛無牌正三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胡禮銘,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4日酒後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李金林,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4日酒後駕駛吉安臨時5B173號二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劉文銓,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7日酒後駕駛吉安臨時7B920號二輪電動車至青原區青東公路值夏圩鎮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肖利祿,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7日酒後駕駛吉安臨時12B40號二輪助力車至坪田路口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彭天喜,吉安市青原區人,於2018年6月19日酒後駕駛無牌燃油助力車至學苑路處時,被青原交警大隊查獲,處罰決定: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罰款1500元。

「吉安酒駕曝光臺(7月27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七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吉安酒駕曝光臺(7月27日)」吉安交警曝光第六十七批酒後駕車人員名單

普法:酒駕、醉駕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重處罰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審核:方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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