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来,实际操作中遇到很多共性的问题,人社部对此作出相应解释,今天我们汇总一下,供大家参考。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超出部分,过渡期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发放20%,以此类推,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举个例子

某同志若按老办法计算为39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3800元,则按3900元计发。

若按老办法计算为3900元,按新办法计算为4000元,在2017年退休的,则按3930元计发(3900元+100×30%)。

这样,基本可以保障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完全执行新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老办法如何对比呢?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涉及三个关键点)

1

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

2

每年有一个增长率。

3

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有升降的,可以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

2)过渡期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其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参照升降后同等条件的退休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确定,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过渡期后职务(职称)升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文件解读

1、适用范围: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工资正常晋升晋档的人员)

2、计发办法:以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前的老办法待遇标准为基础,+职务晋升后考虑职务增长率因素计算的待遇差,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降职的,其待遇差为负数)。

对于职务变动2次的,按最后一次职务晋升时间计算增长率因素的待遇差。

举个例子

某同志2014年10月由正科晋升为副处,2016年10月退休,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应按一下方法确定:

①、先根据2014年9月该同志正科时,按老办法计算其退休待遇;

②、该同志2016年10月职务晋升后,按老办法计算与2014年9月的差额;

该同志的退休待遇=①+②。

3)关于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问题

各地要按照《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级人社部门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可以本省设定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也可以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由省区市经综合平衡后采取地区系数等方式设定视同缴费指数表。

很多网友一直咨询我: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这里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绝大部分地区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已经设定完成,并且开始执行了。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单位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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