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網費提前退網能否退款?且聽法官告訴你

隨著網絡的普及,電信上網服務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中必需訂購的服務之一。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套餐形式及其對應的資費標準種類繁多,電信上網服務又是無形的,不易直接辨別,約定不明時容易引發服務提供商與消費者之間的爭議。近年來法院也受理了不少電信服務合同引發的糾紛。

關鍵詞 預繳網費 業務內容 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蔣某與鐵通北京分公司原有上網業務擬於2015年2月1日到期,其於2014年11月向鐵通北京分公司預存了1200元費用,之後蔣某以該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預存用於繳納“光纖”改造後的上述費用更改為其不需要的ADSL包年套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鐵通北京分公司則稱蔣某繳納1200元是用於辦理4M包2年業務,目前狀態正常,且蔣某已正常使用了一年的時間。雙方就該筆互聯網使用費的用途各執一詞,但均未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鐵通北京分公司表示,因為公司業務員行為的不規範性,導致無法提供2015年2月1日後與蔣某間相應業務受理單。一審法院認為,蔣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交納的1200元應為光纖改造後的上網費用,且光纖入戶改造是否完成並非不可知或不可查詢的事項,但蔣某在原上網業務到期後並未就光纖改造是否完成提出異議,而是繼續使用原有線路及設備上網一年後才提出異議;結合相關資費標準,鐵通北京分公司收取的1200元在合理範圍內,與其提供的4M包2年業務也基本匹配,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蔣某全部訴訟請求。蔣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並在二審提交聯通業務收據、發票及業務登記單等證據證明其在2016年1月20日之後開始使用北京聯通提供的寬帶業務。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蔣某與鐵通北京分公司原有上網業務到期後,鐵通北京分公司向蔣某提供了ADSL包年套餐的上網服務,該服務雖與此前的合同內容存在差異,但蔣某也實際接受了相應上網服務,故應認定雙方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期間存在事實上的電信服務合同關係。蔣某於2016年1月28日投訴時明確提出鐵通北京分公司提供的ADSL包年套餐上網服務非其所需並要求鐵通北京分公司退預存款1200元,應視為蔣某已向鐵通北京分公司發出瞭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時,蔣某在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2016年1月20日之後開始使用北京聯通提供的網絡服務。故法院認定蔣某與鐵通北京分公司之間自2016年2月開始不存在事實服務合同。因此,蔣某有權要求鐵通北京分公司返還相應的款項。因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無法明確,兼之鐵通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是包年套餐上網服務,同時考慮到蔣某與北京聯通簽訂電信服務合同的時間為2016年1月下旬,故北京一中院酌定鐵通北京分公司退還蔣某預交費人民幣600元。據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鐵通北京分公司返還蔣某上網費600元。

法官提示

消費者通過訂購電信上網服務與電信服務商之間建立電信服務合同關係,電信服務提供商應按照消費者選擇的服務內容及標準等合同約定向消費者提供上網服務,相應地,消費者也應履行交納上網費用的義務。由於電信上網服務收費多以預付費的形式進行,而且服務商提供的上網服務內容及套餐形式又種類各異,消費者在訂購上網服務時及享受上網服務的過程中應特別留意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標準是否與自身意圖相符,避免出現事與願違的情況。

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1.訂購上網服務時出具的業務受理單、業務收據等單據均是證明雙方電信服務合同內容的證據,服務商應按照其中記載的服務內容及資費標準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消費者在簽字確認之前應仔細閱讀並在服務期間內妥善保管,防止出現爭議。2.應保存好是否實際使用寬帶上網服務的證據,如果消費者僅僅是對寬帶上網服務有異議而未停止對上網服務的實際使用,則仍應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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