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商標江湖血案

APP是Application的縮寫,指應用程序軟件,相對於操作系統軟件而言,APP要實現的目的和功能更加個性化。電腦端、手機端的APP已經成為各行各業對接通信技術、拓展銷售渠道、實現資源整合的必要工具、手段,這使在不同類別、不同行業本來“相安無事”的商標劇烈地碰撞在一起,產生了大量的權利衝突,以致糾紛頻發。

APP商標江湖血案

APP的風靡使得市面上大量湧現新鮮血液,也因此造成了不少侵權的血案,小編先來給您舉幾個例子:

2014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易飾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出、蘋果APP Store分發的“為為網”APP侵害其第35類、38類、42類服務上註冊的“為為網”商標,索賠人民幣1億元,被業內稱為首例移動互聯網商標侵權糾紛。

2014-2015年間,杭州陌陌婚慶服務有限公司以其在45類“社交陪伴、交友服務、婚姻介紹”等服務上註冊的“陌陌”商標,先後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陌陌”軟件的下載服務並索賠1100萬元。

2014年5月,杭州妙影微電子有限公司、寧波市科技園區妙影電子有限公司訴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嘀嘀打車”侵犯其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上註冊的“嘀嘀”商標,索賠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萬,2015年5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2016年5月原告以適當價格(據傳為人民幣300萬元)將其註冊商標一併轉讓給被告後,原告撤訴。

2016年6月北京博天恆業廣告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稱,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節跳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手機端“今日頭條”APP的名稱、圖標以及PC端“頭條網站”侵犯其在第35類“廣告宣傳、廣告傳播”上核准註冊的“頭條”商標,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索賠高達人民幣1億元的經濟損失。

APP聚合功能強大,每一次更新版本都可能增加新的功能,尤其是人氣高、用戶粘度大的APP通常會將自身打造成平臺,開放性地對接更多的APP以及第三方線上、線下服務。APP是軟件商品這一屬性,應屬於第9類計算機程序;但是中國的平臺型APP多具有“雙邊市場”的性質,平臺運營商通常向用戶收取較低費用甚至免費提供給用戶使用,以增加用戶數量、規模、粘度,從而吸引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投放廣告,那麼平臺型的APP是否涉及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服務,也是見仁見智的問題。

商標作為知識產權的一大焦點,已經有數不清的前人給我們留下了深刻教訓。21世紀的競爭,不再是產品和價格的競爭,而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商標權利為私權,為保障商標註冊人的相關權利,以及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在後申請註冊商標的權利障礙。眾宏知識產權商標部提醒大家,為了避免遭遇相關知識產權訴訟,在公司產品面市前需提前做好商標註冊準備,以知識產權法佈局全方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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