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石、毀壞珍貴樹木,獲刑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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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來自網絡,與本文無關

案例:

2016年11月,張某與多名村民達成協議,在上述村民承包山上採挖山石。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張某僱請董某駕駛挖掘機,進行採挖山石作業。採挖過程中,在明知香樟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的情況下,將山上生長的9株樟樹全部挖掉,並丟棄在現場至其全部死亡。經鑑定,這9株樟樹均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香樟,立木蓄積0.496立方米,摺合材積0.248立方米。

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董某有期徒刑四年,各並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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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張某、董某,在明知香樟樹為國家二級保護植物的情況下,依然將9株樹木全部挖掉,並致其死亡,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採伐、毀壞的情節認定,其行為確已構成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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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 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 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 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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