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平倉亦視爲減持,股東未預披露、構成短線交易被公開譴責

強制平倉亦視為減持,股東未預披露、構成短線交易被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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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股份被強制平倉未提前預披露,被交易所公開譴責

2016年10月10日,出於融資目的,蔣九明(順威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將順威股份2,500萬股質押給華安證券。2018年1月25日,華安證券為收回融資融券債權,對蔣九明持有的719萬股順威股份股票進行了強制平倉,被平倉股份佔順威股份總股本的1%,該部分股票由蔣九明通過協議轉讓方式獲得。華安證券此次平倉通過集中競價方式進行,合計減持金額約為4,954萬元。蔣九明作為順威股份的大股東,在明知質押股份將被華安證券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未採取任何措施,且未在上述股份被強行平倉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股份被強制平倉構成短線交易,被交易所公開譴責

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間,呂小奇(歐浦智網持股5%以上股東)及其控制的信託計劃鴻軒3號、奇益7號、奇益8號通過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持續增持歐浦智網股票。然而,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信託公司對信託計劃實施強制平倉,鴻軒3號、奇益7號、奇益8號信託計劃累計賣出歐浦智網股票877.62萬股,累計成交金額8,696.31萬元。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呂小奇對下單股票品種、數量、時點有充分的自主決策權,實際控制信託計劃的投資行為。且作為信託計劃的劣後級委託人和唯一補倉義務人,其怠於履行補倉義務,直接導致了上述信託計劃被強行平倉,對信託計劃的減持行為負有重要責任。本次減持的股份是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獲得的,不適用《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但其在六個月內發生買入又賣出歐浦智網股票的行為,客觀上存在《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的情形。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深交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1.8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對蔣九明及呂小奇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規則摘要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

☞ 第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 第八條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信公提示

強制平倉事實上也算作減持,當股價觸及平倉線時,當事人應採取積極措施,盡力籌措資金進行補倉,以保證其持有公司股權的穩定性。當預計出現強制平倉的情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在強制平倉前六個月內存在買入股票行為的,將構成短線交易,即使相關股東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沒有對其他股東造成損失,也不影響對構成短線交易的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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