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师徒再聚约 钱物枪支一起盗

被告人覃某、李某曾因犯罪被关押在同一监狱,李某系覃某的师傅。出狱后,由于无生活来源,相约共同盗窃。

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人覃某盗窃、盗窃枪支、被告人任某、李某盗窃案。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覃某、任某、李某聚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入室盗窃。由覃某提供作案车辆和作案工具,独自采取钥匙片加锡箔纸套锁、电钻打孔开锁等方式入室行窃,任某、李某负责现场望风,事后分赃。3人先后在岳阳市云溪区、岳阳楼区等地共同入室盗窃作案13起,盗得现金人民币57900元和金器、自制仿64式手枪一支、手机、电脑、烟酒、手表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620元,销赃得款共计9800元人民币。覃某参与盗窃作案1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6862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8000元;任某参与盗窃作案13起,共计价值人民币6862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500元;李某参与盗窃作案9起,共计价值人民币51120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元。

2017年12月11日凌晨,覃某和任某携带作案工具驾车行至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社区某家属区欲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当两人至该家属区某户主家门外,覃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而任某留在门外望风接应。覃某在房主卧室床下抽屉,见一黑色胸包,便拉开胸包拉链,发现一支银白色金属手枪,便将该枪别于腰间带出门外,而将装枪的黑色胸包遗弃在现场。后将此枪出示给了任某看,后覃某即携此枪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万家坡社区某小区内,藏匿于其睡觉的垫被下。

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该涉案枪形物各部件性能完好,以火药为发射动力。送检枪形物为自制仿64式手枪,认定为枪支。

任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名。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任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覃某秘密窃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枪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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