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38萬賣套房,結果卻賠了83萬,只因……

佛山的劉女士在去年初看中了一套房產,在與賣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並交付定金後,賣方卻反悔不賣了。無奈之下,劉女士將房主告上法庭。近日,佛山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房主需向劉女士返還定金及賠償共計83萬餘元。

女子138萬賣套房,結果卻賠了83萬,只因……

去年初,劉女士通過房屋中介介紹,看中了位於禪城區的一套二手房。在與房主樑小姐進行溝通協商後,雙方同意以138萬元成交該套房產。同年2月20日,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3天后,劉女士和丈夫袁某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隨後支付房主10萬元定金。

可是,房主樑小姐突然“變卦”,不願意繼續出售名下的房產。由於雙方在房屋買賣事宜方面無法達成一致,劉女士夫婦隨後將梁小姐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依照劉女士的申請,委託評估機構對涉案房產進行市場價值評估。根據評估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涉案房屋在2017年5月的評估價值為223萬餘元。另外,劉女士提供的2017年5月6日雙方通話錄音顯示,梁小姐明確表示不願意繼續按合同價款履行合同,該行為也已構成違約。

一審法院認為,劉女士一方作為守約方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房屋價值高出合同售價85萬餘元。在綜合考慮合同履行程度、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對房屋漲跌情形的預見能力等因素,

法院酌定梁小姐應賠償房屋差價損失70萬元。同時劉女士夫婦主張的中介費和評估費用也獲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定梁小姐需賠償的金額為83萬餘元。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佛山中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該院新收房屋買賣合同類糾紛案件達1440件,約佔新收房地產案件總數的46%,其中以賣方違約不願出售房屋的案件最常見。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藝明 通訊員 呂慧敏、梁啟星

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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