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公安或監察委帶走了怎麼辦?—刑事案件家屬權利須知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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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覺得離自己十分遙遠的事情,忽然有一天就發生了,比如家人被公安帶走了。發生這種情況,自己該怎麼辦?

目錄索引:

1.什麼是刑事拘留/留置?

2.刑事拘留/留置,要具備什麼條件?

3.刑事拘留/留置,後果嚴重嗎?

4.刑事拘留/留置,有什麼程序?

5.刑事拘留/留置時,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6.刑事拘留/留置後,關押在哪裡?

7.刑事拘留/留置,會告知家屬嗎?

8.為什麼家屬沒有收到《拘留告知書》《留置通知書》?

9.家屬沒有接收到告知書,也不知道人關押在什麼地方該怎麼辦?

10.刑事拘留/留置後,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11.被刑事拘留/留置後,家屬應該做什麼才能幫到嫌疑人(被調查人)?

12.刑事拘留/留置時間是多少?

13.拘留/留置超期羈押了,家屬該怎麼辦?

14.刑事拘留/留置期滿後,會放人嗎?

15.什麼時間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案件?

16.委託律師可以教授嫌疑人改變口供或翻供嗎?

17.刑事拘留/留置期間,律師可以做什麼?

18.刑事拘留/留置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家人被公安或監察委帶走了怎麼辦?—刑事案件家屬權利須知全指引

1.什麼是刑事拘留/留置?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臨時性的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普通公民)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如果犯罪嫌疑人(《監察法》稱“被調查人”)系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符合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的,則由監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批,對被調查人可以採取留置的強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雙規”、“雙指”,但也是一種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2、採取刑事拘留/留置要具備什麼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80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規定。

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強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已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具備一定情形的,可以採取留置強制措施。

3、刑事拘留/留置,後果嚴重嗎?

被採取了刑事拘留說明涉嫌了刑事犯罪,存在潛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尤其是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偵查制度和手段的情況下,被採取刑事拘留後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幾率非常大,公安機關採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後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不能存在僥倖心理,應當儘快諮詢並委託專業刑事律師介入,提供專業幫助,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公職人員被採取留置強制措施後,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問責、提出監察建議、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等四種處理。只有第四種才是最嚴重的,即涉嫌職務犯罪。公職人員的家屬可在前期諮詢律師,或者在移送檢察院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等。

4、刑事拘留/留置,有什麼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然後由提請批准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時,需要報請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備案: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是因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2)決定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採用刑事拘留時,要報有關部門審批。西藏、雲南及其他邊遠地區來不及報告的,可以邊執行邊報告,同時要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外國人主管部門的意見。

(3)對外國留學生採用刑事拘留時,在徵求地方外事辦公室和高教廳、局的意見後,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

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強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後,出具有關證件或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並由調查人員簽名、蓋章,送往留置場所執行。


5.刑事拘留/留置時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註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一條,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也應當依法出具有關證件或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並由調查人員簽名、蓋章。

6、刑事拘留/留置後會關押在哪裡?

嫌疑人歸案後,在送往看守所之前,一般會臨時羈押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區,該區域有全程的錄音錄像,以保證辦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時一般情況下偵查人員會在辦案區進行第一次訊問,嚴禁偵查人員將嫌疑人帶往辦案區以外的區域進行偵查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作案嫌疑的嫌疑人到案後24小時內會送至看守所進行羈押,刑事拘留後法定的羈押場所為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應當送往法定的留置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法律還沒做出詳細規定,一般不會移送到看守所羈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紀委監察委辦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


7、刑事拘留/留置會告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或者留置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或留置的機關應當把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

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8、為什麼家屬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留置通知書》?

辦案機關在執行拘留或留置後,有條件的一般採取電話通知家屬來領取告知書,沒有家屬電話的,一般會根據嫌疑人或被調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證上的地址進行掛號信郵寄,郵寄時間較慢,可能存在郵寄地址錯誤或者戶籍地無人接受,因此家屬可能沒有及時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況。

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除辦案機關能夠直接聯繫上家屬外,很多情況下家屬都不知道人已經被拘留、被誰拘留以及關押在哪裡,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可以到看守所或監察機關進行查詢。

9、家屬沒有接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留置通知書》,也不知道人關押在什麼地方該怎麼辦?

家人被刑事拘留後,在查詢無果的情況下,建議儘快諮詢專業刑辯律師,通過專業的刑事律師進行查詢,專業的刑事律師一般方法較多,定位較為準確,能夠準確快速地查詢到信息。

公職人員被監察機關留置的,由於一般並非送往看守所羈押(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一般會送往看守所羈押),而是送往“監察委辦案基地”等留置場所,家屬可通過監察委辦案部門瞭解具體留置場所,但仍無法見到公職人員。根據監察法規定,留置場所應當依法保障被調查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以及醫療服務。


10.刑事拘留/留置以後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除辦案單位外,只有辯護律師可以在刑事拘留後對嫌疑人依法進行會見,親屬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無法會見到嫌疑人。因此家屬獲取的信息很少,應當儘快委託專業律師依法會見,獲取信息並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

針對被留置的公職人員(被調查人),目前沒有法律授權律師可以在留置期間會見公職人員,即此時家屬和律師均無法見到公職人員。但是家屬可以聘請律師進行專業的法律諮詢、幫助進行申訴等服務,為案件進入檢察院後繼續聘請律師介入贏得時機、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礎。


11.被刑事拘留/留置後,家屬應該做什麼才能幫到嫌疑人?

從實踐中看,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後,家屬能夠做的很少,且家屬一般不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往往著急但不知道做什麼,律師提醒您,作為家屬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不要病急亂投醫,在不瞭解案件情況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關係,謹防被騙子或者法律“串串”騙取財物。

2)儘快到看守所送些衣物、被褥及生活費,讓嫌疑人知道家屬已經知道被刑事拘留的消息並在關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緊張過度或失落。

3)到辦案單位領取拘留告知書,確定涉嫌的準確罪名,並領取與案件無關的扣押財物,如身份證件、手機、包包、銀行卡等。

4)儘快通過正規的律師事務所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律師與醫生相似,是分專業和方向的,委託民事領域或者不專業的刑事律師不僅起不到作用,還會耽誤時機。而專業的刑事律師可以及時會見嫌疑人,避免在偵查初期被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能夠有效地輔導嫌疑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專業的刑事律師還會與辦案單位進行溝通,瞭解案件詳細信息,提出專業意見。

5)如果家人系公職人員被留置的,雖然目前法律未授權律師可以介入監察委辦案環節,但是家屬有權利聘請律師進行有關法律諮詢、幫助進行申訴等。


12.刑事拘留/留置時間是多少?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公職人員被監察機關採取留置強制措施的,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下經過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省級、國家級監察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延長期限。(監察法沒有規定可以延長几次,將來監察法實施細則可能會有詳細規定)。


13.拘留/留置期羈押了,家屬該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家屬可以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根據《監察法》第六十條規定,被調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解除的,近親屬有權利向將監察機關申訴,受理機關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但現實中往往家屬並不懂法,建議聘請律師幫助起草申訴書、進行法律諮詢等。

14.刑事拘留/留置期滿後會放人嗎?

實踐中刑事拘留期滿後放人的情況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經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證據不足的,予以釋放,另外一種情況下是在專業刑事律師的幫助下采用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這種非羈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況外大部分被轉為逮捕繼續羈押在看守所。

留置期滿後,如何對接刑事訴訟活動,目前立法機關正對《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正,解決留置期間如何過渡、銜接到審查起訴期間等問題。

15.什麼時間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家屬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與案件。)

實踐中很多家屬認為法院開庭審理了再委託律師,這種心態和想法會耽誤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時機,包含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取保候審的時機、重罪名更改為輕罪名的時機、犯罪數額降低的時機、數個罪名案件中罪名減少的時機、檢察院不起訴的時機等。

刑事案件與其他類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剝奪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越早作用越大,例如在剛被刑事拘留後專業律師介入,就可以防止偵查初期被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能夠有效地輔導嫌疑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國家刑事案件仍舊是以口供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會對案件後期處理產生不利影響。

16.委託律師後律師可以教授嫌疑人改變口供或翻供嗎?

教授嫌疑人改變口供或翻供不僅違反了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同時也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辯護律師主要的作用是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幫助其逃避法律責任,但專業的刑事律師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讓嫌疑人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與辦案單位溝通,將案件中對自己有利的特別是無罪、罪輕的情節有效地傳遞給辦案單位並記錄在供述當中,為律師之後做無罪、罪輕辯護打好基礎。

17.刑事拘留/留置期間,律師可以做什麼?

針對被留置的公職人員(被調查人),目前《監察法》並未授權律師可以在留置期間會見公職人員,或者擔任被調查人的辯護人等。但是家屬可以聘請律師進行專業的法律諮詢、幫助進行申訴等服務,為案件進入檢察院後繼續聘請律師介入贏得時機、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礎。

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程序的初期,也是刑事證據尚未固定並形成完整體系的時期,這段時間偵查單位會頻繁提審嫌疑人,不僅給嫌疑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同時也會從嫌疑人的口中獲取指控證據,尤其是獲取有罪證據,那麼在刑事拘留期間律師主要做的工作有如下幾項:

1)及時會見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並梳理案件信息及法律,讓嫌疑人對案件本身心中有底。

2)會見時輔導嫌疑人如何與辦案單位相處,尤其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避免被偵查單位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

3)會見時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如享有核對筆錄以及有權要求添加、更改筆錄內容、拒絕簽字等權利,部分嫌疑人享有聘請翻譯的權利,嫌疑人有權申訴、控告的權利,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等權利。

4)會見時對嫌疑人進行心理疏導,告知家屬在關心他,避免嫌疑人過於焦慮或緊張而影響口供真實性或影響其身體健康。

5)向辦案單位溝通、瞭解案件情況,進一步核實案件相關信息。

6)提出法律意見,包含不構成犯罪、罪輕以及罪名問題的法律意見。

7)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

18.刑事拘留/留置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申請取保候審是嫌疑人及近親屬的法定權利,具備取保候審條件的都可以向辦案單位依法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但實踐中家屬或者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被批准的比例較低,嫌疑人和家屬不具備專業的刑事法律知識,很難闡述清楚取保候審的原因,也很難論證清楚沒有羈押必要性的結論,因此建議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辦理取保候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成功幾率相對較大。

公職人員在留置期間,當不適合繼續留置情形發生時(比如危及生命的疾病、懷孕等),是否應該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目前《監察法》對此沒有規定。因此有待於未來出臺的監察法細則或解釋對此進行完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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