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利用李亿龙受贿12万 考虑到有自首,检方决定不起诉

本报长沙讯 近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获悉,与衡阳原市委书记李亿龙保持情人关系八年之久的李某甲利用其影响力受贿12万。鉴于李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李亿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

经开福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5年年底,李某甲与李亿龙保持情人关系。2012年,李某甲接受时任某县某乡乡长陈某某请托,通过时任怀化市委书记的李亿龙向时任某县委书记李某丁打招呼,为陈某某担任某乡党委书记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李某甲于2013年春节至2015年中秋,先后分九次共计收受陈某某人民币12万元。

2016年2月23日,李某甲违纪问题被立案调查。李某甲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2016年5月20日,李某甲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退赃12万元。

开福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及退赃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退缴的受贿款12万元,依法移送主管机关。

本报记者周凌如

情人利用李亿龙影响力受贿12万

考虑到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检方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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