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話說,口說無憑,立字為據。
買房子,需要籤購房合同;裝修,需要籤裝修合同;買東西,得索要發票。
萬一發生糾紛,合同、發票就是憑據,可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找工作、就業,也是一樣的,工作,就得籤勞動合同。
許多人覺得勞動合同不是那麼重要,給誰打工不是打工,給錢就行。
但是,
工資要不要明確?
崗位要不要清楚?
工作期限要不要講好?
工作地點要不要固定?
萬一發生糾紛,沒有勞動合同,怎麼說的清呢?
舉個例子:某職工老王,應聘進入某企業工作。工作後,單位一直沒有跟老王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半年後,老王辭職了。
辭職後,老王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共計5個月。同時,工作期間單位一直沒有給他繳納社保,他因此提出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後,開庭審理,經雙方舉證,查明事實。最終,勞動仲裁委支持了老王的仲裁申請。
老王工作半年,卻拿到一年的工資,這是怎麼算的?
一、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經濟補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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