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地客戶赴港拉橫幅抗議保險公司拒賠看兩地不可抗辯條款

2018年4月26日,內地客戶因為保C公司拒絕其次子的白血病百萬重疾險賠款,而跑到香港維權——在海港城的門口拉起橫幅,抗議拒賠決定。

在普通老百姓印象中,香港保險是“嚴進寬出”,即投保時對於健康告知要求嚴格,理賠時標準寬鬆。那麼,為何這位內地客戶會做出拉橫幅抗議的極端行為呢?

今天,我們就為大家梳理一下該事件的來龍去脈,客觀地看看香港保險是否一定就比內地保險好?

通過此文,你將瞭解到:

香港公司為何拒絕給付百萬賠款?

如果投保國內保險是否可能獲賠?

如何投保告知,減少理賠糾紛?

為何拒賠百萬賠款?

根據相關報道,我們梳理出如下時間節點:

2011年,客戶本人為自己投保。

2013年3月,客戶離婚,長子由前妻撫養。

2013年4月,客戶入獄。

2013年8月,客戶次子出生。

2014年2月,次子首次住院5天(客戶此時正在監獄服刑)。

主要診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其他診斷:幼兒急疹、繼發性血小板減少症、輕度貧血。

2015年2月,客戶出獄,此時次子1歲半(次子從出生至1歲半父親未見過一面),之後長子和次子均由客戶撫養。

2015年9月,客戶為次子投保2份保單

主險:雋升(附加子女住院護惠+智安心+終身保醫療+子女意外護惠)

危疾終身保

2016年8月,次子在深圳福田婦幼保健院做入園前體檢,一切正常。

2016年12月,次子第2次住院,客戶申請醫療險理賠成功(申請理賠時提交資料裡有第2次住院的明顯字樣)

2016年12月-2017年9月,次子經歷了第2、3、4、5、6次住院,醫療險全部理賠成功。

2017年9月,次子第7次住院,被深圳兒童醫院初步確診為白血病,這讓身為父親的不敢相信,於是帶著次子到廣州的南方醫院治療,並再次確診為白血病。

2017年11月,客戶申請醫療和重疾險理賠,保險公司拒賠,同時取消保單。

拒賠理由:首次住院未申報。

後續:

客戶向保險公司申訴2次,理財顧問向保險公司申訴3次,保險公司依然維持原來結果。

客戶向香港保險投訴索償局投訴,被告知理賠金額超過100w港幣,不被受理。

2017年11月,父親向保C公司申請醫療險理賠和重疾險理賠,結果被拒,同時取消保單!

下圖是保C公司的理賠複核書

根據閣下所提供的深圳市兒童醫院治血液驗檢報告,本公司得悉受保人於2015年1月起報告顯示單核細胞增多。由於上所述資料,均未有在閣下於2015年9月17日簽署的“人壽保險申請書”中申報,本公司抱歉需維持原有決定,於保單生效日起取消此保單,並未能接納有關理賠申請。

簡而言之,由於父親(投保人)在2015年9月投保時,未申報次子(被保人,香港稱為“受保人”)在2015年1月的首次住院,所以保C公司根據“最大誠信原則”,主張解除此保單,拒絕賠付相應的理賠款項。

那麼,保C的拒賠決定是否合理呢?如果這位父親在國內購買重疾險,是否會獲得理賠呢?

國內重疾險,賠還是不賠?

老百姓常常詬病大陸保險的公司條款和服務,但是當我們瞭解到這位父親的經歷後,倘若他當時選擇購買的是國內重疾險,結果可能截然不同。

為了更好地專業回答此問題,先仔細研讀《保險法》第16條中第1、2、3款規定: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第16條第3款規定,限制保險公司濫用“最大誠信原則”,即長期保險合同成立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該條款以法律形式很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保險公司(保險人)濫用“最大誠信原則”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力。

因此,根據大陸《保險法》第16條規定,次子所得的少兒白血病有相當概率有望獲得保險公司賠付。

1、如果次子在2017年10月(保險合同成立2年後)首次確診白血病,幾乎100%可以獲得保險公司賠付。

2、如果次子於2015年1月首次住院時檢查出的結果是單核細胞增多、輕度貧血,而後續檢查證明已經恢復正常(未告知事項不影響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則和2017年9月確診白血病沒有任何關聯,也有極大概率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那麼香港保險的法律規定如何呢?

如果你購買香港保險,請注意香港“不可爭議條款”的兩個限制:

1、欺詐——保險公司認為投保時不實告知事項有“欺詐”成分,保險合同的解除權不受2年限制。同樣考慮極端情況:投保人由於疏忽,沒有告知投保前的相關住院情況,當合同成立10年後被保人確診癌症,保險公司認為此未告知事實有欺詐成分,仍可以主張解除保險合同。

2、附加險-香港附加險部分不受兩年不可抗辯期調整。

一方面,香港保險在投保時有更嚴格的告知要求,的確是“嚴進”;另外一方面,香港“不可爭議條款”對於投保人(被保人)的保護弱於國內《保險法》規定,談不上“寬出”。

香港保險業遵循的是“無限告知”,只要是重要的事實,客戶都必須告知,什麼是重要的事實,解釋權在保險公司。因此,當保險公司調查認定投保人為故意欺詐,投保人不受兩年不可抗辯的保護。這一點,與大陸法律恰好相反,案例客戶已經多次從保險公司獲賠,且理賠資料都已經顯示次子第二次住院事實,大陸保險公司理賠概率是相當大的。

如何做好投保告知?

本次涉事保險公司是香港保C,既是香港公司,又是世界500強的著名公司,似乎在我們的印象中應該是“人性化”操作。但是保C對於此事件的回應是:

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致力回應客戶所需的同時,亦一直以最專業謹慎的態度處理理賠申請,以保障公司及所有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在2017年,該保險公司做出10萬+理賠個案,支付超過25億港元的理賠金。

我們可以看到保C的回覆極其專業,所謂“香港”、“大公司”的“人性化“操作似乎更多是出於宣傳的需要,而實際上缺乏實際案例的支持。

香港保險一直是保險市場的寵兒,大陸客戶目前已經成為香港保險的主力客戶。實際上,兩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產品都各有優劣,到底在哪買,還是應該仔細評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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