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化妆品功效,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夸大化妆品功效,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案情简介

家住武汉市汉阳区的陈思雅于2017年8月在某电商平台“菲亚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娇伶燕窝素白里透红套装护肤品系列一代试用装”与“娇伶燕窝素白里透红套装护肤品系列一代五件套日霜晚霜珍珠霜精华素洁面乳”,总计998元。货到后,陈思雅检查发现该化妆品没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却在瓶身印有“美白珍品”、“延缓衰老”、“白里透红”、“告别细纹”、“终结斑点”等字样。陈思雅认为该化妆品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该化妆品在包装上注明保质期为三年,限用日期为2020年5月17日,产品仍在保质期内。陈思雅就此事与“菲亚化妆品专卖店”进行沟通。菲亚公司答复称化妆品瓶身所印的功效是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印上去的,从未想过主动宣传,所以不存在虚假诱导的问题。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化妆品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如果构成?菲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陈思雅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夸大化妆品功效,消费者获得十倍赔偿

——法精英律师团观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中:“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只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才能宣称具有“美白、祛斑”等功效。本案中,经过求证发现,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家2009年11月26日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化妆品也没有获得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系普通化妆品,却在商品包装上标注“美白珍品”、“终结斑点”等字样,且直接将涉案产品套装内产品命名为“美白珍珠膏”、“祛斑晚霜”等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的规定,陈思雅有权要求菲亚公司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陈思雅有权要求菲亚公司赔偿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一、深圳菲亚贸易有限公司退还陈思雅货款99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陈思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深圳菲亚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

三、深圳菲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陈思雅货款十倍赔偿金9,9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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