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遺贈撫養協議,又有遺囑的,該如何繼承?

張某有一位伯父,老伴早年去世,獨生女兒遠嫁他鄉。伯父年老,喪失了勞動能力,便與張某簽訂了遺贈撫養協議,約定他的生養死葬由侄子負責,作為回報,他名下的三家房屋歸張某所有。後來,伯父病重,張某將老人送進醫院積極治療。不久,伯父去世,張某在操辦後事時,伯父的女兒趕回家,拿出來一份其父親去世前立下的遺囑,遺囑上寫明遺產歸女兒所有。那麼先前的遺贈撫養協議與後來的遺囑,哪個才有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由此可見,張某伯父的遺囑中關於房屋歸其女兒所有的部分是無效的,按照張某與其伯父遺贈協議的約定,房屋應歸張某所有。

既有遺贈撫養協議,又有遺囑的,該如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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