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妻子有外遇 男子竟纠集他人拘禁“情敌”

近日,达茂旗检察院办理一起因婚外情引发的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因本案无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检察院作了不批捕决定。

2018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小钧因怀疑妻子与被害人小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泄愤,遂纠集三名未成年人小新、小木、小强想去教训教训“情夫”。四人将被害人小光从所住的宾馆开车拉至达茂旗百灵庙镇附近一处荒野,小钧殴打了小光一擀面棒,并打了一个耳光,后开车载着小光回到其家中协商与妻子离婚的事。随后小钧妻子报警,警察赶到现场,该非法拘禁行为已持续约2个小时。

据了解,下一步,犯罪嫌疑人小钧将会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承办检察官提示:情绪冲动是人之常情,但是要理性对待问题,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切不可轻易“动武”,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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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行动自由是指公民身体在不受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强 通讯员 张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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