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妻子有外遇 男子竟糾集他人拘禁「情敵」

近日,達茂旗檢察院辦理一起因婚外情引發的非法拘禁案,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因本案無社會危險性而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作了不批捕決定。

2018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小鈞因懷疑妻子與被害人小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為了洩憤,遂糾集三名未成年人小新、小木、小強想去教訓教訓“情夫”。四人將被害人小光從所住的賓館開車拉至達茂旗百靈廟鎮附近一處荒野,小鈞毆打了小光一擀麵棒,並打了一個耳光,後開車載著小光回到其家中協商與妻子離婚的事。隨後小鈞妻子報警,警察趕到現場,該非法拘禁行為已持續約2個小時。

據瞭解,下一步,犯罪嫌疑人小鈞將會被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承辦檢察官提示:情緒衝動是人之常情,但是要理性對待問題,或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切不可輕易“動武”,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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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條文註釋: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行動自由是指公民身體在不受強制約束的條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時間、空間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動。(包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李強 通訊員 張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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