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妨礙執行 司法拘留沒商量

案外人妨礙執行 司法拘留沒商量

“我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真心悔過,請法院原諒”, 4月19日,被執行人張某某來到潁州區法院,送來其丈夫劉某的悔過書並一次性兌現執行款28000元。

   2015年10月24日,儲某在泉河壩上裝運蘆葦用繩子在車上固定時,張某某騎電瓶車路過,因車速過快、在行駛過程中觀察不夠,致使固定蘆葦的繩子被電瓶車掛住帶走,造成儲某左手指和中指夾在繩套被拉緊的繩子勒斷,鑑定構成九級傷殘,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儲某訴至法院,經審理,張某某承擔60%賠償責任,應賠償儲某各項損失41000餘元。

   2017年2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人員多次督促張某某主動履行義務,但其總以生活困難、無力支付為由拖延執行。因其處於哺乳期,不宜採取強制措施,且經查控,張某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家庭三個孩子較困難,執行一度陷入僵局。

   4月18日早上,在“江淮風暴”突擊執行行動中,執行幹警一早來到張某某家中,向其丈夫劉某詢問張某某下落時,劉某謊稱張某某外出了,不在家。當問及該案如何解決時,劉某態度惡劣,一再惡言相向,經多次制止無果。在執行人員決定將其帶離時,其妻子張某某從其他房間跑出。鑑於案外人劉某的行為妨礙了執行工作,潁州法院決定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天。

   第二天,經協商,儲某與張某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由張某某支付28000元,其餘儲某放棄。在拘留所裡,劉某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寫下了悔過書,請求法院原諒其錯誤行為。考慮到劉某的態度和其家庭實際狀況,法院予以提前解除拘留,該案得以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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