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協助執行 責任人被罰款

拒不協助執行 責任人被罰款

拒不協助執行 責任人被罰款

  5月4日,潁州區法院對阜陽某工程拆遷指揮部負責人張某和工作人員徐某因妨礙執行調查取證分別處以罰款3萬元和1萬元。據悉,這也是阜陽兩級法院自“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開展以來首次對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

   潁州區法院在執行王某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經申請人提供線索,被執行人王某在阜陽某工程拆遷指揮部有房屋拆遷補償款,即裁定提取王某的拆遷補償款70餘萬元。4月4日,拆遷指揮部負責人張某和具辦工作人員徐某簽收提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後,表示待雙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後即將補償款轉到法院。4月中旬,申請人王某某向法院反映王某已簽過協議了,要求法院儘快提取補償款。執行人員多次到該工程拆遷指揮部,要求張某和徐某提供拆遷補償協議,以確定補償款具體數額,而張某和徐某總以還沒有簽訂協議等理由推脫(後查實雙方於4月8日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5月4日上午,執行人員再次來到指揮部,要求調取該拆遷協議,但張某和徐某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潁州區法院認為,張某和徐某的行為已妨礙了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決定對張某處以罰款3萬元、徐某處以罰款1萬元。 5月4日下午,在張某和徐某工作單位,執行人員向二人送達了罰款決定書,並要求立即提供被執行人王某的拆遷補償協議,並告知如仍拒不提供,將依法進一步採取強制措施。

   張某和徐某很不理解,認為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只是負有協助義務,又不是案件當事人,法院憑什麼罰他們。執行法官告訴他們,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拒絕協助執行,視情節輕重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人經過批評教育,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連忙安排人員提供王某的拆遷補償協議書,併為自己的錯誤行為道歉。

   近年來,我們看到各地法院打擊老賴、破解執行難題的創新舉措已經取得了豐碩成果,當事人法制意識增強,自覺履行義務的比例不斷提高,但同時一些包括政府機關、銀行、拆遷辦等具有協助法院執行義務而阻礙執行的事件屢屢發生。執行難不但難在被執行人想方設法規避執行,還難在協助義務人以各種理由推諉拒不協助執行。依法對拒不協助的義務人給予處罰,無疑能起到促進協助義務人尊重司法、積極配合法院執行的作用,也是解決法院執行難、提高執行效率的一個有效措施。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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