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执行 责任人被罚款

拒不协助执行 责任人被罚款

拒不协助执行 责任人被罚款

  5月4日,颍州区法院对阜阳某工程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张某和工作人员徐某因妨碍执行调查取证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和1万元。据悉,这也是阜阳两级法院自“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开展以来首次对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颍州区法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王某在阜阳某工程拆迁指挥部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即裁定提取王某的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4月4日,拆迁指挥部负责人张某和具办工作人员徐某签收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表示待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即将补偿款转到法院。4月中旬,申请人王某某向法院反映王某已签过协议了,要求法院尽快提取补偿款。执行人员多次到该工程拆迁指挥部,要求张某和徐某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以确定补偿款具体数额,而张某和徐某总以还没有签订协议等理由推脱(后查实双方于4月8日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5月4日上午,执行人员再次来到指挥部,要求调取该拆迁协议,但张某和徐某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颍州区法院认为,张某和徐某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3万元、徐某处以罚款1万元。 5月4日下午,在张某和徐某工作单位,执行人员向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并要求立即提供被执行人王某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告知如仍拒不提供,将依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张某和徐某很不理解,认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是负有协助义务,又不是案件当事人,法院凭什么罚他们。执行法官告诉他们,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人经过批评教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连忙安排人员提供王某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并为自己的错误行为道歉。

   近年来,我们看到各地法院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题的创新举措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当事人法制意识增强,自觉履行义务的比例不断提高,但同时一些包括政府机关、银行、拆迁办等具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而阻碍执行的事件屡屡发生。执行难不但难在被执行人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还难在协助义务人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协助执行。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义务人给予处罚,无疑能起到促进协助义务人尊重司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作用,也是解决法院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的一个有效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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