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醉酒後駕車身亡,同桌人被判擔責,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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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醉酒後駕車身亡,同桌人被判擔責,讓人深思,令人警醒,血的教訓,永遠銘記!

1.丁某是個包工頭,他常年帶領數十名工人幹活。為了犒勞工人們,2017年10月26日晚上,丁某邀請凌某、任某等五位工人在肥西縣上派鎮青年北路某小餐館聚餐。席間,丁某等人飲用了白酒,就餐後,丁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在肥西縣創新大道碰撞到道路中央隔離綠化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頭部等多部位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後,丁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丁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3.2mg/100ml,系處於醉酒狀態。

2.飲酒後,凌某等人看到丁某飲酒之後,特地將其送到其住處,還聊了會天才離開。五位工人認為,他們已經完成了護送的義務,至於丁某後來駕車出去,是其個人的行為,其他人並不知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應讓同桌人承擔責任。

3.凌某等五人與丁某在一起聚餐,聚餐後,對於飲酒後的丁某,應盡到提醒、護送等照顧義務。凌某等五人雖然將丁某護送到住處,但是沒有聯繫、告知丁某的親屬飲酒情況,沒有真正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再說丁某已經死亡,凌某等五人據理說,他們已經將丁某安全護送到住處,只是他們單方面的說法,並沒有實際的證據。

4.丁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該認識到醉酒駕車的違法性與所可能帶來的危險性,但其仍然實施以上的行為,應對自身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這樣就可以相應減輕凌某等五人的侵權責任。但是根據過錯程序、損害原因,最終,凌某等五人將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同桌一起喝酒者會承擔適當責任。但做到以下幾點,則同桌酒友不需承擔責任:

1.不強迫性勸酒,無論什麼場合,什麼情況,對方什麼身體狀況,均是不勸酒,隨意最好。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或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勸對方不飲酒或者如對方自願要喝,要做到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3.將醉酒者安全送達。對於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應當預見到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的發生,因此,清醒酒友應當將醉酒者安全送達,並馬上聯繫其家屬,等家屬到達後再離開,避免擔責。

4.酒後駕車及時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要駕車駛離,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有可能承當相應責任,但是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對方不聽勸阻的情況下,酒友是可以免責的。關鍵是勸阻的行為還要能舉證,不能舉證的視同沒有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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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為了犒勞大家,請吃飯,喝多了酒,駕車撞上了隔離帶導致身亡,經過鑑定,丁某當時處於醉酒狀態。一些人會認為,自己喝那麼多酒,還非要駕車,出了事怪不了別人。然而,並不是這樣。法院認為,丁某應認識到醉駕帶來的危險,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同桌的人沒有聯繫丁某親屬也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義務,五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聚餐本來是一件高興的事,小酌幾杯,歡聲笑語,可“酒桌文化”有時就是要讓某人喝太多,喝多了,就要自覺做到喝酒不開車,也是對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視。同桌的人不能一味勸酒,有時不禁想問,為什麼有些人一定要讓人喝到一醉不起才覺得滿足呢?是有成就感嗎?看到對方喝多了,一定會擔心對方的安危,那麼打個電話告知親屬或者將其安全送到家,也不是多麼困難的事情。

一定要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要一味勸酒而不管對方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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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一起喝酒的人是擔責的。首先我就舉一個例子。以前我有幾個同事一起喝酒,喝完酒之後回到賓館睡覺,第二天發現其中一人已經死亡。雖然沒有經過法律程序,但是同桌的人每個人賠償了6萬塊錢。



如果在餐桌上有勸酒的行為,就具備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行為和過失。如果導致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疾病,同桌的人就構成侵權,所以會擔付責任。

首先說共同喝酒的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喝酒過程中或者酒後,如果有一人醉酒,同桌的人有義務救護喝醉酒的人。

同桌喝酒的人未及時勸阻醉酒人駕車,醉酒的人駕車死亡或者車禍,同桌所有人都要擔負一定的民事責任。

所以以後喝酒,儘量不要勸別人喝酒,更不要讓喝酒的人去開車。如果一旦造成後果,同桌人都要擔負責任。


十方印記


有很多看起來很正常的事情有時候就是不可思議,此事件看起來好像是跟其他人沒什麼關係的,你是喝了酒自己撞死的,又不是在酒桌上死的,其他人為什麼要有責任?但現實是其他同桌的人確實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事情是這樣的:

為什麼其他同桌的人有責任?

第一、大家都知道喝了酒之後不能開車,為什麼喝完酒之後旁人不阻止還要讓他開車?沒有盡到這個勸阻的義務;

第二、大家同桌喝酒,喝完後就應該相互幫助確認回到家,此事件中既然是喝了酒還開車,旁人應該是要聯繫家屬確保安全回家,旁人沒有盡到幫助的義務。

當然,此事件中沒有勸酒,沒有其他推波助瀾的事情,是死者自己喝了酒之後自己要開車回家造成的事故,肯定自己負主要責任,旁人未盡義務,只能是負次要責任。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凌某等五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算是合理的。所以,同志們和朋友一起喝酒也是有法律責任風險的,少喝為妙。


高小叨叨叨


這是製造社會矛盾!以後誰還敢相聚喝酒?把簡單的事弄得複雜化了!如:8個人喝酒1個人死了,這個人生前是知道的,他的家人也是知道的,他不能喝酒!本例,喝酒與車禍無關!喝酒駕車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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