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金凤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润军

「执行悬赏」金凤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润军

被执行人:马润军。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微与银川马鸿宇劳务有限公司、马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宁0106执1705号,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8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1760元,合计201760元。因被执行人马润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依最高人民法院之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我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马润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马润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111197603240317)的下落。提供财产线索的,按执行到位的金额的5%给予奖励。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并被法院实际控制的,按执行到位标的的5%给予奖励。申请人自愿支付悬赏金。

如举报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马润军的下落或者被执行人银川马鸿宇劳务有限公司隐匿、马润军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属实,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或通过线索找到被执行人马润军的下落并使其到案履行债务的,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支付奖金。被执行人已被发现但未处分的财产不属悬赏范围。悬赏执行公告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

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951-4018068 17795185190 17795485686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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