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本4S店銷售召回CRV卻未事先告知車主,車主要求退車合理嗎?

銷售召回車輛到底合理嗎?日前,東風本田旗下車型CRV因為機油增多事件被召回,近日一位車主購車後才知道自己買到了召回CRV,但買車前4S店並未告知車主這一事實,以下是車主的原話:

東本4S店銷售召回CRV卻未事先告知車主,車主要求退車合理嗎?

我於2018年7月1日和父親及叔叔前往慶陽鑫廣匯東風本田4S店購車,到店後該店銷售員李某及負責人楊經理接待,當時均稱店內展車及店外同款車輛均為2018年6月份新車,且未告知我該車屬於召回車輛的事實,後以18.9萬元的裸車價及附加6000元的店內保險條件簽訂購車合同決定提取店內展車,遂於2018年7月3日早由我父親及其朋友提取車輛。

提車後於2018年7月3日辦理了車輛保險及車輛購置稅的繳納,遂於2018年7月4日發現該車輛生產日期為2018年1月10日,且發現該車輛屬於召回車輛,廠家於2018年5月16日發佈召回公告,後與該店交涉無果後於2018年7月9日向12315投訴舉報。

東本4S店銷售召回CRV卻未事先告知車主,車主要求退車合理嗎?

2018年7月11日早前往4s店配合投訴處理,4s店稱車輛確實是6月份新到店,且承認該車確實屬於召回車輛,但稱該車輛已經召回且完成升級及維修,屬於合格產品。 作為汽車經營者在與我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前明知涉案車輛為缺陷車輛召回車輛,卻在簽訂合同時仍對我隱瞞了這個至關重要的信息,使得我做出了以上述價格購買的錯誤意思表示,最終同意與被告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該店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此外,雖然該店在交付車輛之前已經主動消除了質量缺陷,但這仍然無法改變在簽訂合同時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欺詐的事實。

該店對我的欺詐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要求該店退車並賠償相應損失。

東本4S店銷售召回CRV卻未事先告知車主,車主要求退車合理嗎?

車神探總結:其實按正常情況而言,CRV雖然已經召回,只要4S店對車輛進行了召回處理,該車是可以合法正常銷售的。但前提是4S店有義務向車主告知這一情況,如果賣車之前4S店沒有提前告知該車已經實施了召回處理, 那麼4S店的確存在欺詐行為。所以車主要求退車是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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