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後……官方:屬男女朋友,記過處分

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後……官方:屬男女朋友,記過處分

公職人員與15歲少女發生關係後……官方:屬男女朋友,記過處分

華西鎮雷某。華商網 圖

警方:兩人初度產生關係少女已年滿14週歲

不予立案

30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見到了一名參與此案的民警。他說,6月6日接到報警後,該所立即介入該案件進行調查。

經查,少女出生於2003年6月16日。雷某的孩子在本地一所幼兒園就讀,而少女在幼兒園工作。去年9月,兩人由於孩子上學而熟悉,並加了微信,那時雷某與妻子感情不和,便與少女交往。

本年春節前後,雷某和少女在一賓館入住並第一次產生關係。此後,雷某還經常到少女家去,並屢次留宿。

按照《刑法》第236條劃定,以暴力、勒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兩人初此發生關係時少女已年滿14週歲。”民警說,同時查明沒有效證據表明雷某用刀架到少女脖子上進行脅迫等情節。對此案偵辦過程中,刑偵部門也介入過,最終決定不予立案。

鎮當局:涉事男人屬工人身份

按照警方結論依規處分

對此,華西鎮當局回覆稱,雷某28歲,已婚,屬工人身份。得知其與未成年少女產生不合法關係後,鎮黨委立即組織紀委負責人到大荔向警方諮詢案件情形。

“雷某不是黨員,是以只能給以政紀處分。”6月30日,該鎮一名擔任人表示,而給以雷某記過處分,是按照人社部、監察部公佈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劃定》作出,其中第21條劃定,其他嚴峻違背公共次序、社會私德的舉動,給以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以降低崗位品級或者免職處分;情節嚴峻的,給以辭退處分。

經與辦案民警證實,雷某與少女屬男女伴侶,兩人之間發生性關係屬實,但不存在強姦犯罪的行為。最終鎮當局決定給於雷某記過處分。

針對雷某小我婚姻關係存續時代,與她人產生不合法關係,作為鎮當局職工,違背了組織紀律。6月28日晚,鎮紀委負責人等與雷某談話,其認可與少女產生不合法關係,並意願接收措置。6月29日,該鎮率領辦公會研究抉擇,給以雷某記過處分。小編覺得,不違法但是卻不合情理了,一個大叔,找一個14,5歲的小女孩,(別跟我說她比大人懂得多),在思想上都沒有成熟的情況下,都不能對以後的人生負責的情況下,大叔的經驗和財力顯然是有優勢的,會對女孩產生誘惑。可是當女孩成年以後,大多數會對以前的幼稚感到後悔。此時,法律和單位管不到就該女孩的家人管了,但是,顯然喜歡大叔的女孩,家庭肯定會有缺失,大家說,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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