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對疫苗案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責採辦疫苗的人有什麼懲罰?

軍事一點通


假疫苗事件,說明一個問題?羊毛出在羊身上,主要是黑心企業的負責人與當地的監督者狼狽為奸!都是為了錢才去的!他們為了賺黑心錢,不顧小孩子的死活,突破人類道德的底線,如果是企業負責人造成這樣的事件的發生?這樣子的話,一定要判刑的,不能說說就這樣讓他過去了!該判刑的就判刑!嚴重的話就要判死刑!因為這些賺黑心錢的!已經突破人類的道德底線了,他們離魔鬼已經很接近了,還要查一下他那些當地的官員有沒有賄賂?他們狼狽為奸掩蓋一些事實?給中國的藥品形象造成很大的損失,以後出口到國外的疫苗,外國人就不會信用中國的形象了,所以說這這件事情事件很嚴重的事情,讓我們中國損失巨大,也給中國的小孩子,造成最大的傷害,也給人們造成巨大的恐慌,不管是誰?不管它是有多大的後臺,該判刑還是要判刑的?最好判死刑,讓其他造假者看看這就是他們的下場!警鐘長鳴,一定要嚴懲這些造假的!黑心的商人。









世界星球


從一名普通人角度來說個不理性的懲罰措施:

我認為生產問題疫苗的根本原因無非是因為:

第一、利潤更高;

第二、違法成本低;

第三、產業鏈可能整體腐爛。

既然如此,我想對這幫人的懲處措施是罰沒全部違法所得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死刑立即執行!基於此才能讓其他從事食品、藥品的人看到違法成本的高昂代價!同時震懾那些蠢蠢欲動的不良商家!

從一個法律人的身份來說說怎麼判處比較合適:

首先在談懲處之前,我認為目前關於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懲罰力度過低,還必須對人體造成嚴重損害的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予以懲處。但是當前最新的報道稱涉案人員已經被採取措施,該案已經有公安刑事立案。

據此我希望公安部門能夠從該疫苗的整條產業鏈入手查明疫苗的問題源頭、問題疫苗的去向、損害結果、劣藥的利潤、事前的審核哪兒出了問題才會導致疫苗再次流入市場等各個細節問題一一查實,對於涉案的人員我個人認為可能涉嫌的罪名如下:

1、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腐類罪名。

結合目前的涉案疫苗的去向以及可能出現的問題,我個人更看重後面公安的調查結果以及涉案的疫苗背後的利益鏈問題,予以查實,否則今天的長生倒掉,下面不排除還有第二個長生的出現!既要嚴懲長生,更要嚴懲背後的利益鏈!


麋鹿說法


對問題疫苗不應只採取行政處罰手段

長春長生疫苗造假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成為了近期繼《我不是藥神》又一吸引大眾眼球的焦點。縱觀長春長生疫苗問題初始,媒體和各責任部門都是亦步亦趨,循序漸進的公佈對藥企的處理,先是謹小慎微的公佈,再是300餘萬元的行政處罰,待總理批示後,對藥企的處理才步子大了些,且才由行政方面的處理上升到公安機關調查,顯然這樣的處理速度讓大眾感覺是不是輕了些、慢了些。

疫苗造假已是不爭的事實,我們來分析這個事實的法律後果,首先長春長生生產的疫苗已經定性為劣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符合造成輕傷、重傷;輕度或中度殘疾;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嚴重功能障礙的,均符合“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即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如有一例造成輕傷以上後果,公安機關就應以刑事案件立案,對藥企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採取強制措施,直至走完訴訟程序。這裡說明的是接種造假疫苗並造成危害的,還可以申請附帶民事賠償。

第二,對長春長生負有監管職責的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傷的,涉嫌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罪,當地監察委完全可以對相關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

第三,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所以,對長春長生這樣昧著良心掙黑錢黑心藥企一定要用多種法律手段法律措施加以重典,而不是僅僅採用一罰了之的行政處罰就完事大吉了 ,我們拭目以待。


曦風竹林


對主要負責人一律判處無期徒刑,不得減刑。


飛翔250361796


多餘的話不想說,疫苗以及其它造假層出不窮,主要原因還是利益使然。有關報道也已經指出來了,一支疫苗的成本佔其總體售價的比例非常之低,大約就是十分之一或者更低。剩餘的利潤說白了就是給各個層級的好處費,只要錢花到了很少有人關心所售賣東西的好壞真假。

整個行業就是一個巨大的利益鏈條,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不發生震動性的事件,受害者維權幾乎就是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利益鏈條還是穩如泰山,該怎麼樣還是怎麼樣。其實大家可以結合自身的感受來體會其中的味道,利益鏈條中的人各個都是太極高手,推託起來一定是水過無痕般的流暢。

聊兩句處罰措施,就以這次疫苗為例,罰款三百多萬,這連撓癢癢都不夠,完全就是糊弄似的處罰。處罰就是要讓作惡著畏懼與警醒,如果做不到這一點那就失去了處罰的意義。針對這次狂犬疫苗造假,提點不成熟的處罰建議。狂犬疫苗造價的危害性大家都是非常清楚的,一旦遇上假疫苗發生狂犬病的概率百分之百。那麼可否對這些利益鏈條中的人在發生需要使用疫苗時,給予他們使用自己最為熟悉的產品。



異域邊緣


疫苗,不僅僅是普通的商品,關係著千千萬萬人的身體健康和家庭幸福,絕不能容許絲毫虛假。

對待這些不良商家,也決不能只是輕描淡寫的處理一下就了事,一定得讓他們感覺到深深的痛,或是再也感覺不到痛。

罰款,就要比照歐美處罰製假造假廠商的那種力度,動輒上億,幾十,上百億的罰,最好一次性處罰到這些無良廠商關門破產。

要判刑,就得往重了判,起刑就是20年,絕不減刑,假釋。如果是出了人命的,涉案人員一律死刑,不要來什麼無期,死緩。要懲罰就要有個懲罰的樣子。

看看以前的一些案子,來賓市一家公司銷售假狂犬疫苗,一名男童注射假後死亡,主犯張某僅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處罰金3萬元。驚動全國的“齊二藥”事件,65名使用者出現腎衰竭等,14名患者死亡。“齊二藥”副總朱某等人僅獲7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如此的處罰,如隔鞋瘙癢,可有可無。完全起不到震懾作用!過段時間,他們必將會捲土重來,而且會變本加厲。

所以,再次重申,罰款,就要動輒上億,幾十,上百億的罰。判刑,就得往重了判,起刑就是20年,絕不減刑,假釋。如果是出了人命的,涉案人員一律死刑。


大理十度半


本來國家提倡全民接種疫苗是和教育事業平行的國之百年大計,提高全民身體健康的利國利民的大好事,卻讓極個別的黑心商人和一切政府監管人員中的敗類,給硬生生的做成了禍國殃民的惡事。所以像這種激起民憤的事件,就不能完全依法辦理,因為我國的法律還不健全才導致這種案件屢屢發生!以我看將所有涉案主要人員一律按叛國罪處罰,才能平民憤,才能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同意的點贊!


一生有悔71884021


他們自己承認了25萬支,沒承認的呢?一支一個孩子,十年後,二十年後就是一個個國家棟梁!查!繼續查!對於處罰不滿意!非常不滿意!敢在兒童藥物上作假,他們是想滅國嗎?罰!罰的他們傾家蕩產再判死刑!假如我的孩子因為假疫苗出現什麼問題,不管輕重就算判再重,我都覺得不夠!


韓賓家的老三


1.對假疫苗主要負責人必須處以無期徒刑,如調查發現對人民群眾健康有嚴重影響,則考慮死刑,必須殺一儆百,否則不足以產生威懾力!

2.罰沒假疫苗負責人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5-10倍罰款,不罰到他們傾家蕩產,不足以平民憤!

3.對採購者,尤其是收受賄賂者,一經查實,絕不手軟,該開除的開除,該負刑責的必須交法院判決!

4.總之:對於無視人民健康,草菅人命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養奸,必須予以重罰!


老兵_1995


人若無德,豬狗不如。疫苗造假,比販毒更可惡,可恨,為害更大。必須嚴懲一批任何製假,販假,賺黑心錢的利益相關者,不管涉及到誰,凡於利益有關係的,監督者,製假者,販賣者,明知是假,還販賣給消費者使用者。都應從重,從嚴,殺一批,關一批。否則,為了利益,喪天盡良,不擇手段的歪風邪氣,永遠都得不到遏制。否則,長期下去,國家危矣,民族危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