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中域師承


一、報考必須23週歲以上

第二章考核申請提到,無論是中醫師承人員還是中醫實踐人員報考必須年滿二十三週歲。

二、以下人員可免2名中醫執業醫師推薦

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第52號令)規定通過考核,取得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人員。但需要繼續跟師學習2年才能報考。

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第52號令)規定通過考核,取得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頒發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

已經取得《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並註冊執業滿四年的人員

三、外省取證人員福建執業分情況處理

已經取得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並註冊執業滿五年的人員,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變更至我省執業。

已經取得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但註冊執業不滿五年的人員須參加我省組織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並考核合格方能在我省註冊執業。

其他內容,關於報考條件具體要求、考核辦法以在文件也是描述得十分具體,但與其他省份發佈的內容變化不大,大家可以參考以下文件原文。

福建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辦法》(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15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

第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的制定與修訂。

設區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複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四條 在福建省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三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省內醫療機構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

(三)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四)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六條在省內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三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即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三)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四)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七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在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除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理論學習外,還要求每週(法定長假及其他特殊情況除外)跟指導老師臨床或實際操作的時間不少於一天(一個工作日只跟師半天的按0.5天計算),五年累計跟指導老師臨床或實際操作的時間不少於二百五十天。同時要求認真做好每一次跟師學習筆記,每季度至少撰寫一篇不少於一千字的學習心得、臨床體會或指導老師的臨床經驗整理,指導老師應予批閱、指導,批語須在一百字以上。以上材料應標明撰寫時間,申請考核時作為跟師學習、實踐活動的證明材料提交縣級中醫藥管理部門。

第八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應與指導老師簽訂師承合同,經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公證,並經指導老師所在醫療機構及當地縣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備案(在簽訂合同後一個月內完成公證及備案)。跟師時間五年,起止之日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計算。因特殊情況不能連續跟師滿五年,或每週跟師實踐時間達不到要求的,可以更換或增加指導老師,並重新簽訂合同及公證、備案,但指導老師的專業必須保持一致。

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同時或先後師承多個指導老師的,所有指導老師都應符合前述條件。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

第九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的醫師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福建省內醫療機構註冊執業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具有中醫類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後註冊執業滿十年以上;

(三)與被推薦者專長範圍相關或相近,並且對被推薦者的專長比較瞭解;

(四)每名醫師當年所推薦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不得超過三名。

第十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長期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所在地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域的,原則上在近期實踐所在地或者實踐時間最長的縣級行政區域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大陸居民二代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及其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

(五)按要求經公證及備案的師承合同;

(六)根據第七條規定,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

(七)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

第十二條 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第52號令)規定通過考核,取得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的人員,再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按第十一條規定提交材料時,可免提交第(四)、(五)項規定的材料,但須另外提交以下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原件和複印件;

(二)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證明材料,包括由指導老師及其所在醫療機構提供的書面證明,以及根據第七條規定,繼續跟師學習中醫滿兩年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符合第六條規定的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十一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材料;

(二)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由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

(四)所從事的五年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時間全部或部分在2017年7月1日之後的,還須提供該時間段內,在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證明材料,包括:

1. 實踐所在醫療機構對確有專長人員學習情況、職業道德、臨床能力的書面評價意見,及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加蓋機構公章);

2. 至少一名指導其實踐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出具的臨床實踐情況書面評價意見;

3. 根據第七條規定在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第52號令)規定通過考核,取得福建省衛生計生委頒發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或者已經取得《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並註冊執業滿四年的人員,申請參加考核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十一條第(一)至(三)項規定的材料;

(二)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或者《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考核時應當根據自身實際專長如實填報醫術專長範圍(包括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病證名稱應當符合中、西醫的相關規範。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醫術專長範圍不得超出指導老師的專業範圍。已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根據第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參加考核的人員,其醫術專長範圍不得超出《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註明的技術專長範圍。

醫術專長範圍一經申報不得隨意更改。首次申報的,根據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考核專家意見,可以適當修正,原則上只能縮小專長範圍。重新跟師學習滿五年或者在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方可根據跟師學習或實踐所掌握的專長情況更改申報的專長範圍。

第十六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以及是否存在安全(不良)事件進行初審,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或者要求申請者長期醫術實踐所在醫療機構協助提供相關材料和意見。

設區市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各縣(市、區)上報的材料進行復審,複審合格的,統一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予以公示。逐級審核及公示期間,發現申請者提交的申報材料不實,或者在中醫醫術實踐活動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七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為不少於五人的奇數。

第十八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專家應當根據參加考核者擅長治療的病症範圍,圍繞其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根據風險點考核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二十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如外治技術中未涉及中藥的可不進行現場辨識中藥考核。

考核專家應當根據參加考核者擅長治療的病症範圍和外治技術,考核其相關基礎知識、外治技術等掌握情況(要求參加考核者進行口述和模擬操作),對其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重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

第二十一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在按照第十九條規定考核的基礎上,增加外治技術操作考核;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在按照第二十條規定考核的基礎上,增加診法技能操作考核。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本條規定的考核,其具體流程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三條 經綜合評議後,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採取票決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結論,考核結論為合格的,還須包含參加考核者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核發國家統一制式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考核組織

第二十五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組織一次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應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七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從《福建省中醫藥專家(考官)庫》中抽取專業相關或相近的中醫臨床專家組成,必要時可另外增補。

中醫臨床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二十八條 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但在民間舉辦的涉及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培訓機構任教的,不得作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專家資格。

第五章執業註冊

第二十九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結論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在福建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執業。

第三十二條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醫療機構應加強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在醫療機構跟師學習、實踐活動期間的管理,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和風險防範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醫療安全、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査。

第三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週期,具體考核程序和方式參照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定期考核規定執行,考核內容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中醫(專長)醫師參加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將作為定期考核內容之一。

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中醫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學技術相關性感染性防控知識;傳染病防控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醫療文書書寫規範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鼓勵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跟師學習或自學等方式提升知識與能力。重新跟師學習實踐滿5年的,可再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合格的,可在原來的執業範圍基礎上,根據考核結論增加執業範圍。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八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部署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 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違反《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於違反相關規定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指導老師、推薦醫師、考核專家,取消其相應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相應的活動(即申請考核、帶徒、推薦考核、執考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已經取得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並註冊執業滿五年的人員,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變更至我省執業,申請變更註冊時須提交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以及執業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證明材料。

已經取得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但註冊執業不滿五年的人員須參加我省組織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並考核合格方能在我省註冊執業,申請考核時只需提交《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外省頒發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及有效身份證明。

第四十二條 根據我省實際,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福建省衛生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閩衛中〔2013〕74號)相應廢止。

已根據閩衛中〔2013〕74號文件規定簽訂師承合同並公證,且實際已跟師學習的人員,擬參加本細則規定的考核的,可補充簽訂師承合同,將跟師時間延長至五年,並按要求公證及備案。由此造成跟師時間上的空當的,若能提供相關材料(由指導老師及其所在醫療機構提供的書面證明,以及跟師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其他材料)證明實際存在繼續跟師學習或臨床實踐的,視為連續跟師學習,且該時間段可計入跟師時間。該時間段已滿兩年的,則不需補充簽訂師承合同。

第四十三條 港澳臺人員在福建省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福建省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四條 對於具有民族醫專長或特殊中醫專長的人員,確因省內缺少相關或相近專業考核專家,難以組織考核的,暫不受理該類人員的考核申請,或委託有能力並願意承接的外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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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和醫學教書匠


考取中醫師證?讓西化院校偽中醫人員,利用西化偽中醫規則,還要找兩名有資質證書的偽中醫做證?就是為傳統中醫藥人員設的障礙陷井!也是西化院校偽中醫排濟傳統中醫藥的技梁!堅決抵制並抗議此規則是埋沒傳統中醫及滅傳統中醫的死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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