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扣工資的行爲都違法!

有那麼一些規章制度尚不健全的小公司,偏偏愛制訂一些扣工資的制度:比如

遲到扣工資、請假扣3倍工資、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本來工資感覺沒那麼低,結果拿到手就所剩無幾了!但是,工資真的是可以說扣就扣的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注意!這些扣工資的行為都違法!

(圖源見水印)

事實上,有些情況下隨便扣工資是違法行為。以下這4種扣工資的行為,都屬於非法剋扣,勞動者可以拒絕。

一、違法性扣除

這裡的違法性扣除是指違反《勞動法》在內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對勞動者工資予以扣除的情況。

例如,我國法律規定了法定帶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例如行使選舉權、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擔任證人或者人民陪審員等)的權利,在此期間,單位以勞動者未參與勞動為由扣除勞動者工資就屬於違法性扣除。

二、強制性扣除

實際生活中,有些單位以各種捐款的形式對勞動者工資進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謂的“逼捐”現象。這類工資剋扣雖然打著慈善的外衣,但違反了捐款自願和勞動者工資自己支配的權利,也屬於非法剋扣工資的情形。

三、懲罰性扣除

有些單位以勞動者“違約”或者不遵守勞動紀律為由,進行懲罰式工資扣除。勞動工資發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適宜”原則,即單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應與勞動者“缺席”勞動所帶來的損失直接聯繫。比如遲到扣工資時,除了要符合單位的規章制度外,還要與勞動者遲到所產生的直接延誤量相適宜。

四、道德式扣除

有些單位會因為勞動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資。例如,因為勞動者疑似“出軌”,而應配偶要求對勞動者工資進行剋扣等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的,單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沒有依據。

舉個例子,就職於某房產中介公司的小李,其6月份銷售任務未完成,要扣工資嗎?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該規定,無論你有沒有完成目標,只要你上班了工作了,公司就應該給你發錢,最起碼你的底薪是絕對不能扣的。這種情況常見於很多做銷售的員工身上,無論完不完成任務量,其實底薪都應該是得完的。

那麼,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扣除員工的工資?以下這些情況扣工資屬於合法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①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②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③ 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④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所以,下次拿到工資條看到有扣除工資的情況要留個心眼,畢竟都是自己辛苦賺來的錢。若是無故被扣除,記得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畢竟“蝦米也是海鮮”吶!

本文來源:工人日報、“上海本地寶”微信公眾號(ID:shbendibao),由51米多多整理發佈,如需轉載請註明上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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