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15年,公司只給員工買了6年社保,員工應該怎麼維權?

王興紅39378760


員工連續工作了15年,公司只給他們繳納了6年社保!

這種情況顯然是公司違法了。

員工繳納社保費滿15年,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了。


有些企業為了省錢,用各種說辭延緩,甚至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他們推一年算一年,企業省下了幾個小錢,卻讓為企業辛勤付出的員工,遭受了極大的損失,使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時,卻領不到應該享有的國家福利。

像這位題友一樣,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5年,卻繳納社保費僅有6年時間,對一個工薪階層來說,補繳9年的社保費並不是一個小數目吧?給這樣的公司“賣命”,是不是實在叫人寒心哪!

我們進入這樣的公司工作,如果發現企業不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不給繳納社保費之類的問題時,一定要及時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有法為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公司為這位問友欠繳了9年社保,你首先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責令公司為員工補繳所欠繳的保費。若仍未達到自己的目的時,員工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讓強大的法律武器,迫使公司為員工足額補繳所欠繳的保費。

同時,法律還有這樣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欠繳的保費,可以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給予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進行補償。


朋友,大概情況就是這樣的,望你依法維權,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真正地幫到你!

謝謝大家!


頤養歲月


有關勞動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和個人公眾號(小律微說法),定期會發布房產、婚姻、勞動等法律實務文章。以下是本問題的答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第3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74條第6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 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11條第7項

……(七) 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具體分析:

關於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用的問題,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曾就該問題出具過明確答覆(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的答覆),因其屬於行政管理範圍不屬於民事訴訟受理範圍,所以勞動者只能通過行政方面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1款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有義務責令用人單位繳納或補交,如果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未履行該義務,勞動者可以行政不作為的理由通過行政訴訟要求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履行義務;

2、因勞動監察部門職責包括對用人單位參保和繳納情況進行監察,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勞動監察部門將會對勞動者的社會繳納情況進行調查,會依據情節輕重程度對用人單位作出處理,包括責令用人單位補繳社保費用、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理等方式;

3、如果勞動者不想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可以依據用人單位沒有未其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由,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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