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者在「掛靠」過程中的風險

目前,在建築企業經營過程中,遇到的“掛靠”情形十分普遍,按照施工環節大體分為兩類:其一,無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通過“掛靠”的形式以總承包人的身份對外投標並承攬工程,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並自行組織施工;其二,無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通過“掛靠”的形式作為分包方承攬總承包單位的分項工程,簽訂《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或《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並自行組織施工。

掛靠者在“掛靠”過程中的風險

“掛靠”經營一般是指以贏利為目的,沒有相應建築資質或建築資質較低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自然人以其他有相應建築資質或建築資質較高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施工工程的行為。“掛靠”經營的手段一般表現為:掛靠者通過借用或租用被掛靠者的企業名稱、企業公章、企業賬戶、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合同文本等,以被掛靠企業的分支機構,如項目部、工程處、施工隊等面目出現,而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掛靠者指的就是沒有相應建築資質或建築資質較低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自然人等。本文重點分析“掛靠”行為對掛靠者帶來的風險。

掛靠者在“掛靠”過程中的風險

“掛靠”行為從性質上看,是一種違法行為,為國家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明令禁止。對掛靠者而言,其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施工能力不足引發風險

大部分“掛靠”施工,主要是因為資質或者施工能力不能滿足建設工程需要,進而迫使掛靠者通過“掛靠”這種形式使用他人名義簽約、履約,而工程項目本身尤其是一些重難點工程項目,往往需要承建單位具備十分雄厚的建築施工能力,但在“掛靠”過程中,掛靠者往往不具備這些能力。很多的掛靠者之所以能夠通過“掛靠”獲取建設項目,更多的是依賴其營銷經營能力,而並非施工能力,因此,在履約的過程中,掛靠者施工能力的不足往往在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進度、工程效益、管理制度等方面反映出來,屆時掛靠者和被掛靠者都會面臨十分被動的局面,更有甚者會可能會面臨行政、刑事處罰。

2.施工及財務管理不自由

隨著國家加大對建築業的行業規範和調控,建設領域的很多項改革舉措相繼實施,如建築企業“營改增”措施、建築企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紅線”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舉措的實施,無疑是對建築市場的一次很大的衝擊,這些舉措都直面被掛靠企業實施,“掛靠”已不再是當事人預想中的“雙贏”了。而被掛靠企業為了自身的安全,會在施工管理、安全保障、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方面加大對掛靠者的限制力度,掛靠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發包人和被掛靠單位的雙重管理,尤其是“營改增”措施中要求“三流一致”,使得掛靠者基本的財權都被剝奪,一旦發生被掛靠者挪用、截留資金的情況,掛靠者將可能面臨資金鍊斷裂的風險進而難以為續。

掛靠者在“掛靠”過程中的風險

3.資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前面論述的過程中說到財務管理不自由,這還不是極端的情況,有的掛靠者甚至連工程資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掛靠”行為從性質上看是違法行為,因此被掛靠單位面臨著很大風險,甚至會直接影響到被掛靠企業的運行,有的企業甚至因為掛靠不善出現破產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掛靠者的資金安全是無法得到保障的,本文前面的案例就是一個縮影。從法律關係層面看,因“掛靠”簽訂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被掛靠企業和他的發包人,掛靠者並不當然享有合法的地位,因此,從合同的相對性看,掛靠者不能得到法律保護,也不是工程款的債權人,當被掛靠單位出現糾紛或者訴訟案件時,掛靠者的工程款很有可能會成為法院執行的對象,本文的案例就是這種情況。如果被掛靠單位出現破產清算的,掛靠者的工程款將無法得到保障,即使能夠得到保障,但實現債權也將會是一個漫長而痛苦的過程。

以上僅是簡單的分析在“掛靠”的過程中掛靠者可能面臨的風險,但因為建築行業本身比較複雜,涉及的領域又非常廣泛,很多風險限於篇幅沒能詳細闡述,但不論是總承包單位還是實際的施工主體,面對“掛靠”,有百害而無一利是不爭的事實,建設工程領域的管理人員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面對“掛靠”行為時更應當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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