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離婚不是你想離馬上就能離!最高法:可設最長3個月的冷靜期!

來源:中國婦女報(fnb198410)部分璇璇綜合整理自大眾網、齊魯網

“戀愛可以短暫絢爛如煙花綻放,婚姻卻需要二人細水長流地在柴米油鹽間共同經營。”

“面對婚姻挫折,希望你們保持冷靜,珍惜緣分,理智對待……試著用智慧和真愛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溫情去解決問題,用耐心和真情去溫暖子女。婚姻不易,請勿輕言放棄。”

這些溫情款款的話語並非來自某些心靈雞湯散文,而是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製作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重磅!離婚不是你想離馬上就能離!最高法:可設最長3個月的冷靜期!

重磅!離婚不是你想離馬上就能離!最高法:可設最長3個月的冷靜期!

2017年,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推出“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三個月的期限內,雙方需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準提出離婚,該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冷靜期內,如果雙方已和好,可到法院撤銷起訴;倘若確實屬於“死亡婚姻”,則按照流程進入審判程序。

“離婚冷靜期”

真的很有必要!

小夫妻為“一顆螺絲”鬧離婚

每年,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審理案件超過一千件,其中六七百件都涉及離婚案件,一些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大多來自單親家庭,不少案例令人扼腕。而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有些起訴離婚只是源於衝動、賭氣或者雙方父母的過多幹預。這時,如果直接進入程序,往往會“生米做成熟飯”,將危機婚姻拉上離婚“快車道”。“我們發出的最新三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中,其中一對年輕夫妻是因為一顆螺絲,來‘打離婚’的。”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說。

連續14年增長

據民政部統計,我國夫妻離婚數量已經連續14年增長,自2002年的117.7萬對增至了2016年的415.8萬對;2017年上半年,全國有558萬對夫婦結婚,同時有185萬對夫婦離婚。相比於前一年,這個離婚數據增長了10.3%!

140餘萬離婚糾紛案件

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離婚糾紛司法大數據顯示,2016年至2017年,全國離婚糾紛年度一審審結案件量基本持平,2017年為140餘萬件。這些案件中,73.4%的原告為女性,14.86%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至少16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自2017年3月份四川省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發出全省首封“離婚冷靜期”通知書以來,全國各地至少有16對離婚夫妻收到此類通知書。

重磅!離婚不是你想離馬上就能離!最高法:可設最長3個月的冷靜期!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開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總結大會暨聯席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

該《意見(試行)》中提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是不是意味著“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將成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常態?小編不得而知,不過小編知道這份《意見(試行)》將成為今後一個時期全國法院推進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指引。

重磅!離婚不是你想離馬上就能離!最高法:可設最長3個月的冷靜期!

這份《意見(試行)》具體的內容,一起看一下:

《意見(試行)》分為總體要求、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審理規程、隊伍建設等六部分。

在總體要求部分,《意見(試行)》明確,牢固樹立人性化的審判理念,對當事人的保護要從身份利益、財產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護當事人隱私,注重人文關懷,充分發揮家事審判對婚姻關係的診斷、修復和治療作用,弘揚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倫理觀念,推進家風建設和家庭美德建設。

切實轉變工作方式,強化法官的職權探知、自由裁量和對當事人處分權的適當干預,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係,充分發揮家事調查報告、心理疏導報告及大數據的應用,力求裁判標準客觀化以及裁判文書說理情理法相結合。

在家事調解方面,《意見(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應當增強調解意識,拓展調解方式,創新調解機制,提高調解能力,將調解貫穿案件審判全過程。婚姻效力、身份關係確認、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等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除外。

在家事調查方面,《意見(試行)》規定,家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需要進一步查明的事項,人民法院可以自行調查取證,可以委託相關機構進行調查,也可以委託家事調查員對特定事實進行調查。家事調查員在調查過程中獲知當事人有家庭暴力、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情形時,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同時可向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救助機構報告。

在心理疏導方面,《意見(試行)》規定了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建議案件當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導的5 種情形:

一方當事人同意離婚,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並且情緒激動;

探望權糾紛、監護權糾紛以及其他有關親子關係糾紛的案件中,當事人情緒波動較大;

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對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

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緒波動較大或者有反常行為,需要心理疏導;

其他需要進行心理疏導的情形。

在審理規程方面,《意見(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一般訴訟權利義務、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有權申請調查取證、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用等內容。

  • 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週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並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
  • 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未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引導當事人明確訴訟請求。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 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為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
  • 監護權糾紛、探望權糾紛、撫養權糾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對於與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相關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 離婚案件中,對於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等事實,當事人難以舉證又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提供的明確的線索,向有關金融機構、當事人所在單位等相關機構調查取證。當事人自認的涉及身份關係確認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 對於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審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
  • 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財產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對於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外,還可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情形嚴重者,可記入社會徵信系統或從業誠信記錄;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作者: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

原標題:《重磅!最高法:離婚案件經夫妻雙方同意法院可設最長3個月冷靜期!》

編輯:PP 璇璇 校對:璇璇 發佈:夢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