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护士”的两大法律风险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当下,山东、福建等地悄然兴起“共享护士”医疗模式。

“互联网+”时代,“共享护士”是“互联网+医疗健康”模式的创新和尝试。此举让患者在家看病、治病,减少路途奔波,有利于解决居家养老常见的护理问题、延伸出院患者的护理服务。对护士个人而言,则能实现自我专业价值,提高收入水平。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样一个现实问题:与“网约司机”等职业不同,“共享护士”有更严格的准入条件,一不小心就可能导致两大法律风险。


一、执业地点擅自变更涉嫌非法执业


也许,大家仅知道护士上岗时需要持《护士执业证书》,但不一定知道国家对执业地点有明确限制。

根据《护士管理条例》规定,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轻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重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也就是说,护士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如果变更执业地点,就必须审批,否则属于非法执业。

而“共享护士”必定涉及执业地点的变动,比如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是甲处,而患者却是相隔十公里外的乙处,就会涉嫌异地非法执业。


二、与平台签约可能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由于护士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其执业的前提就是依附于某个医疗机构,即至少要与一个医疗机构形成劳动(人事)关系。

《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禁止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也明确了这种关系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护士在“护士到家”APP应用平台注册成“共享护士”,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网约工”。网约工与平台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目前尚难定论,即便是在司法判例中,也摇摆不定。但,青见禾惠君倾向地认为,这属于一种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或者最起码是兼职。作为“共享护士”的用人单位,有权表达意见并决定其能否继续做“共享护士”。若“共享护士”一意孤行,将可能被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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