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一抹熒光綠


我覺得車輛掛靠在一個單位搞營運,掙收入這種形式有點類似八十年代那種承包,也跟不少掛靠出租車公司的個體出租車相似。特點就是表面上工作內容相似相同,但其收入分配並不是公司說了算,支出也是車主自己負責。這樣說起來,車主與其僱傭的司機產生僱傭關係,與掛靠單位沒有勞動關係。但是司機這個職業有特殊性,就是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很重要。車輛畢竟以所掛靠的公司名義營運,所以公司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監督方面的責任是不能推缷的。


長金老者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應當明白勞動關係的一些基本的特徵,也就是說,只有具備了這些特徵,才形成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有以下幾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兩者之間有隸屬關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等。瞭解了勞動關係的這些特徵後,再來看看這個問題,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所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因不具備這些特徵,因此,不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但如果掛靠車輛以被掛靠單位的名義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淄博於春林


你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若是你受車輛所有人僱傭,每月由車輛所有人支付你勞動報酬,那麼你就是於他形成勞動僱傭關係。

反之,若是由你掛鉤的公司付你勞動報酬,那麼就與這公司形成勞動僱傭關係。


人之初念


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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