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檢察官向270餘位全國人大代表匯報,這一回又能說出哪些新意呢

“暴力傷醫案件涉及的民事賠償,屬於民事訴訟還是公益訴訟?”“監察委和檢察機關的職能有何不同?”“如何確保檢察官履職時的人身安全?”……面對代表關心的問題,7月18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二期代表學習班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旁徵博引,娓娓道來。

“目前,公益訴訟範圍是有限定的,主要是在環保、國資、土地、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傷醫案件引發的民事損害賠償,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在公益訴訟的範圍內。”在回答全國人代表張榮珍的提問時,張軍扼要說明法律適用問題後明確表態:對暴力傷醫案件,檢察機關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依法及時處理涉嫌犯罪的行為,為醫護人員營造安全的從業環境。

張軍在報告《我國的檢察制度與檢察工作》時介紹說:“公益訴訟是一項全新的改革。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最高檢正在認真落實中央部署,積極組建公益訴訟檢察廳,有效發揮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作用。”

張軍還介紹了檢察機關從1949年建國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不到30年的時間所經歷的“三落三起”。寶劍鋒從磨礪出,回顧歷史展望未來,檢察制度自信也從字裡行間流露出來。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代表們始終關心的一個重大問題。監察權和檢察權怎麼區分、如何使用?張軍給出了清晰的答案:監察委對公職人員個人進行監察,調查違紀違法和犯罪;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權,是依法對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在訴訟和相關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糾正。一個是對個人,一個是對機關行使權力行為;一個是對公職人員全覆蓋,一個是重在發現訴訟過程的職務行為正當性……

“訴訟活動中,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權,既不同於初始階段行政機關的決定權,也不同於具有終局決定意義的裁判權,更多的是一種過程中的監督,有問題最終要監督相關部門自己去糾正。根據這一特點運用好檢察權,有利於防止審判恣意和偵查濫權,推動公安機關、法院依法履職。”對張軍的介紹,不少代表頻頻點頭。

交流中,張軍還提到他6月11日首次列席最高法審判委員會:“這是高檢院檢察長首次列席最高法院審委會。今年年內,省級院檢察長、市級院檢察長都要至少列席一次審委會,基層院檢察長也都要列席,以此帶動形成層層重視抓辦案、強監督、促公正的濃厚氛圍。”

監獄巡迴檢察試點正在全國8個省份進行,張軍介紹說:“改‘派駐’為‘巡迴’,可以增強對監獄改造工作監督的針對性、實效性。下一步準備在全國推開。”

“檢察機關將切實增強自覺性和主動性,更加重視與各位代表面對面地的真誠溝通和交流,始終把檢察工作置於人民監督之下。也請各位代表常到檢察機關走走,繼續關心、關注、監督檢察工作。”專題報告的最後,張軍向代表發出“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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